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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与“教师的道德”应各有侧重

  □木须虫 沈小双

  闵行区教育部门的回应是准确而有依据的。所谓师德其实是教师的职业道德,在教育部相关规定中,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包括体罚学生、有偿补课等10类与教育教学直接相关的行为。

  显然,医疗纠纷的肢体冲突不在相关文件的“师德”界定范围。无论是老师还是公务员,在医院都是患者,都受到公共道德、公共秩序的约束,如果违反了就会受相应的惩戒。因此,道德及法律的作用是系统、立体而非单一的,更不是任何问题都和职业挂钩。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无可厚非。但老师不是完人,我们对老师的要求应该是有层次的,跟职业有关的日常工作中首先突出的应是职业范畴内的道德,这一点上的要求和所有领域的要求,应有所区分。

  如果是有典型意义的模范教师评比,那么把社会上的表现带进来,进行更严格的要求,笔者觉得可以理解;但这里评审的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门进行的评优或典型宣传还是有所区别。在这样的评审中,笔者赞成突出职业上的表现,从职业性的“师德”来要求即可。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comment/plzw/2018-01-15/20939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