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财经财经聚焦 太平洋证券平仓案一、二审判决结果不同 投资人再上诉
太平洋证券平仓案一、二审判决结果不同 投资人再上诉
近日,时间财经独家获悉,郭女士与太平洋证券融资融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已于2017年12月28日审结,判决书显示,原告郭女士诉讼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45029元由郭女士承担。
据了解,郭女士与太平洋证券的纠纷已长达两年。时间财经此前曾报道过郭女士因不满太平洋证券强制平仓,并认为存在违规行为,而将太平洋证券诉至法院。
期间一审判决郭女士胜诉,太平洋证券表示不服,并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以“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二审败诉后,郭女士随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郭女士主要诉求除了赔还47.61万股海通证券及1.76万元损失,还有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2民初4976号判决及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有太平洋证券承担。
围绕这桩索赔事件及郭女士上诉状中提及的异议,时间财经采访了太平洋证券董秘办公室,太平洋证券方面表示,目前案件仍在按司法程序进行,郭女士所提问题的有关证据我司将再次提交法院,因此不在法庭外做讨论或评述。
强制平仓引争议
据了解,2014年12月26日,郭女士与太平洋证券签订《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2015年5月至6月,其多次向太平洋证券融资购买海通证券。
根据据郭女士提供的资料,时间财经看到,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在2015年8月21日日终清算时,由于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太平洋证券以短信方式通知,要求其在T+3日(T日为8月21日)9:30前保持该数值在130%以上,否则对其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同时该通知还明确表示,在此期间,若收盘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112%,太平洋证券也将在第二日9:30起对其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明确通知了平仓风险。
根据二审判决书内容显示,郭女士在太平洋证券要求的T+3日追加担保物期间,于8月24日日终清算时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仅为111.4%,已低于“平仓线”112%,同时在24日、25日海通证券出现连续跌停的极端情况下,太平洋证券于通知规定的第二日即25日对其信用账户内的资产进行强制平仓行为,因此二审审定太平洋证券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针对郭女士信用账户被平仓的情况,太平洋证券在曲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客户郭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纠纷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中也有所提及。
《情况说明》中表示,因郭女士信用账户唯一持仓股票海通证券出现连续下跌,且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1.12,太平洋证券工作人员提前进行通知人并明确告知将出现强行平仓风险,郭女士表示知晓。随后由于海通证券股价出现跌停,郭女士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已低至1.04,因此太平洋证券根据“两融合约”条款以“跌停板”价启动强制平仓。
然而,郭女士却认为,她已按照太平洋证券工作人员的要求且在当日未收盘时,转入相应的股票和现金,担保比例已达到112%以上,因此应视为当日收盘比例,根据双方约定,没有触及强制平仓条件。
郭女士还指出,现金是即时到账,但却没有被太平洋证券计入当天的收盘比例,也没有计入第二天的开盘比例,且太平洋证券不能提供任何解释。
对此,郭女士认为,太平洋证券错误平仓后,为掩盖自身错误,利用自身优势,手动修改25日维持担保比例,单方面制造对其有力证据,妄图逃避违规平仓责任。
另外,郭女士还介绍,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规定,太平洋证券有权平仓的最早时间为T+2日,T日为24日,而T+2日即26日,而非25日。此外,太平洋证券的强平并未提前通知郭女士,按照约定太平洋证券应于21日对其进行平仓通知。
对于判决书中提及的连续跌停的极端情况,郭女士也表示,其持有的海通证券股票只有24日出现跌停,此前一周不存在跌停,且太平洋证券亦从未通知其股票连续跌停的情况,因此在25日收盘前,并没有太平洋证券所述的满足内部自行确定的“连续跌停”的T日。
更为重要的是,郭女士向时间财经表示,其从太平洋证券信用业务工作QQ群中了解到,同其情况一样的客户刘女士、余女士,在同一时间维持担保比例补至1.12,却没有被平仓。
对于郭女士提及的QQ群,在民事判决书中显示,太平洋证券QQ群聊天记录、QQ群图片光盘属于电子数据证据,无来源及原件核对,且郭女士及太平洋证券并非该群成员,该QQ群的聊天内容不涉及双方当事人,故本院不予采纳。
不服判决继续上诉
目前,郭女士不服二审判决,并于1月8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此次上诉的争议点依旧围绕着平仓是否符合条件及平仓过程中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另外,郭女士还在上诉状中提及合同变更中存在的问题。
事实上,早在2014年双方签订的两融业务合同,除了约定警戒、强制平仓线及平仓通知时间外,还约定机构有权修改合同内容并予以公告。
不过,郭女士向时间财经表示,其自始至终都没有从其提供的电话、邮件、信件等联络方式收到融资融券合同修改的通知。另外,郭女士随后还了解到,太平洋证券在合同修改时,通知过其他融资融券客户,但却从未通知过自己。
据郭女士上诉代理词显示,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太平洋证券履行通知义务必须以其联络方式进行,官网或者营业场所仅仅作为发布公告的渠道,不能作为送达的依据。且未经郭女士提前知晓并认可的修改条款,对其不生效。
此外,郭女士称,在合同文本中也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太平洋证券单方擅自更改合同,将“低于平仓线T+2平仓”更改为“低于T+1日平仓”,“平仓日之前两个交易日前通知”变更为“平仓日通知”,这明显属于免除太平洋证券责任与义务,加重自己责任条款内容,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就郭女士对合同修改提出的异议,时间财经致电了太平洋证券董秘办公室,太平洋证券方面依然表示,不在法庭外做讨论或评述。
值得一提的是,据郭女士描述,其与太平洋证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由于合同内容较多,太平洋证券工作人员要求其先行签署,然后再拿回家阅读,并未提示其融资融券的风险,其甚至不了解何为担保比例。
郭女士认为,太平洋证券此举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违反了《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明显属于违规操作。但目前时间财经并未看到双方所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
然而,太平洋证券提供的《情况说明》内容与之截然相反,其内容显示郭女士是在其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并在风险揭示书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开立了融资融券账户。
北京时间财经记者 齐文健
来源:中国经济网
网址: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801/25/t20180125_27911784.shtml
责任编辑:财经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inance/gncj/2018-01-25/20978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