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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东要纳税,房租要涨?厦门地税紧急澄清:实际上是降税
台海网2月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余健平)近日,厦门地税发布公告称,从3月1日起,自然人在厦门市范围内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消息,立马被市场误读为“税费上涨,房租更贵”。对此,厦门地税官方做了紧急澄清:税费原来就有,这次税费没变,而是核定征收方式变了,实际上是减税。
新政被误读房租要涨
近日,厦门地税部门发布的一则公告,引起了市场的热烈关注,但因理解偏差,最后被完全误读。
这则公告的主要内容是:自然人在厦门市范围内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其中,公告对应纳税所得额也做了分类说明:一是,纳税人出租或转租房产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二是,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另外,税费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市民看到这则公告后,并未弄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误以为税费新政实施后,房东要缴纳房租的10%-20%的税费,于是关于“税收上涨,租房又要多掏钱了”“房东会变相将几百块的成本转嫁到普通租户身上,在厦门租不起房了”等声音在网络上扩散。
紧急澄清:实际上是降税
对此,2月2日晚10点左右,厦门地税官方微博做了紧急澄清:“个税原来就有征收,税率也没有变,计算方法也没变,只是明确核定征收方式,其计税金额是‘按租金收入的5%’。实质是减税,千万不要再误读了。”
在该条微博评论中,发布人以更简洁的方式回复网友:原来是按租金收入乘以税费,现在是乘以5%后乘以税费。这下,网友们终于懂了。
导报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在此之前,厦门房东出租物业应纳税率都是10%-20%,只是因为征收困难,在租赁环节上大多未体现出这项税费,但不可否认的是,按税法规定,房东必须依法缴纳这笔税,也就是说,1500元的住房房租纳税额为:1500×10%=150元。而按新的公式计算,1500元的住房房租,不计出租成本,房东所交的税费应为:1500元×5%×10%=7.5元。同样的租金,税费降了95%。
业内:利好住房租赁市场
税费降低20倍,对租房一族来说,可是个大利好。但是,大家似乎对这笔“优惠”没什么感觉。最直接的原因是,该税费在个体间的征收仍然有一定困难。“即使厦门现有住房租赁系统了,对出租房源也有一定的覆盖,但也不能保证大家都得在上面交易。”有业内人士直言,况且目前住房租赁系统的普及率还不高,很多房东、租客并不知道有这个东西,照样走“私单”。
不过,厦门房地产经纪人协会会长、高鹏房产总经理傅强认为,虽然税费看起来不高,但要动真格征收后,对职业二房东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会不会转嫁到租房者身上,还有待观察,但总体来说,若监管范围能覆盖到大多数房源,就能很好地规范租赁市场的发展。
这一观点与厦门均和评估董事长王崎的观点基本一致:“原来散户不缴税,也不申报,这次新政能起到规范市场的作用,特别今后房屋交易从买卖投资,转为长期收益,也就是租赁这一块发展,以前这部分税基本是缺失的,现在政府要把这一块抓起来。”“实际上对散户的影响有限,而对住房租赁企业来说,则是个大礼包。”厦门新景祥业务发展与咨询顾问中心总经理张建分析,目前“财产租赁所得税”是住房租赁企业一项很大的成本支出,长期以来,运营商们都在呼吁政府能降低税费,为发展租赁市场腾出更多的空间,这次新政终于落地了。
张建认为,这对住房租赁市场是一个巨大的利好,目前企业开发住房租赁项目,普遍被认为是一项不挣钱的买卖,这次政府从成本上为企业减压,有利于企业更注重项目品质的打造,且成本降低,反映到市场终端的房租也有望降低。
责任编辑:刘彦玫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cjdc/2018-02-04/21009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