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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花莲强震灾民符合5规定将免缴健保费半年
华夏经纬网2月16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健保署”14日表示,“行政院”已公告花莲震灾灾区为花莲县、花莲市、新城乡、吉安乡,这些地区符合资格的灾民自2月至7月免缴健保费,灾民若于3个月内因震灾就医,免缴部分负担。
据报道,“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14日以新闻稿公布此事,“健保署”企划组长张钰旋表示,根据“灾害防救法”及“灾区受灾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对象保险费及就医费用补助办法”规定,符合资格者可免缴6个月健保费用,保费将由“中央政府”,或民间捐款支应。
据了解,免缴健保费灾民需符合以下5种条件之一,包括:一、死亡或失踪,符合台当局核发死亡或失踪救助金标准。二、领取核发重伤救助金。三、受灾当月与前两款保险对象一同投保或为其配偶、父母、未满20岁子女、年满20岁无谋生能力或仍在学就读且无职业子女。四、符合领取核发安迁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灾救助金资格。五、领取核发农田、渔塭、渔船(筏)或舢舨受灾救助金。
张钰旋指出,灾害发生后花莲县政府已提供符合资格的保险对象名单给“健保署”,符合上述条件的受灾民众不需自行办理申请作业。
至于在“行政院”公告灾区范围内,如有健保费欠费情形,将在1年期间内,享有健保费欠费免催缴;延迟缴纳健保费者,免加征滞纳金;健保费欠费免移送行政执行;健保费欠费及应自行负担费用尚未缴纳部分,得向全民健康保险纾困基金无息贷款。
张钰旋指出,若是在“行政院”公告灾区范围内的民众,在灾害发生日起3个月期间内就医,经看诊医师专业认定因受灾需接受治疗,即免缴交就医应自行负担的部分医疗费用,以及全民健保不给付的住院一般膳食费用,“健保署”将会向“中央政府”请款或由民间捐款支应。
原文标题:"健保署":花莲强震灾民符合5规定将免缴健保费半年
原文网址:http://www.huaxia.com/xw/twxw/2018/02/5646810.html
责任编辑:李立宇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twnews/twdnsz/2018-02-17/21049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