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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食药署":食品过敏原标示拟扩大 违者重罚400万
据台湾媒体报道,为避免民众因饮食导致过敏,“食药署”宣布将强制标示过敏原的食品种类从6类扩大为11类,未来鱼类、含麸质的谷物等都必须标示警语,新规定2020年7月实施,违者最重罚新台币400万元。
据报道,“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2015年起实施“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要求虾、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大易导致敏原料及制品必须标示,但同样容易导致过敏的鱼类、坚果类、含有麸质的谷类等则仅建议标示,缺乏“法律”强制力。
为了避免民众因饮食引起过敏,“食药署”去年12月首次预告修正草案,将强制标示的食物类别从6项扩大至11项,强化食品过敏原标示。
经5个月预告搜集意见,“食药署”22日进行第二次预告,明订甲壳类、芒果、花生、牛奶、羊奶、蛋类、坚果类、芝麻、含麸质之谷物、大豆类、鱼类,以及使用亚硫酸盐类或二氧化硫等,其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每公斤10毫克以上制品,必须强制标示产品含有上述成分或本产品含有上述成分,不适合过敏体质者食用等警语。
“食药署”食品组科长李婉媜表示,由于对鱼类过敏的民众并不会针对特定鱼种才过敏,因此第二次预告主要将“鲑鱼、鲭鱼等五种鱼及其制品”修正为“鱼类及其制品”,并且将“含面筋蛋白之谷物及其制品”修正为民众熟知的“含麸质之谷物及其制品”。
此外,原本规定“芝麻、葵花籽及其制品”必须标示,后来有业者反映“坚果”才是主要过敏原,国际间也没有针对“葵花籽”进行过敏原标示,因此改为“坚果类及其制品”以及“芝麻及其制品”。
李婉媜说,新规定预计2020年7月正式上路,届时业者如未依规定完整标示或有标示不实情形,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令业者限期回收改正,并处以新台币3万至300万元或4万至400万元罚款。
原文链接:http://www.huaxia.com/xw/twxw/2018/05/5754082.html
原文标题:台"食药署":食品过敏原标示拟扩大 违者重罚400万
责任编辑:苏爽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twnews/twdnsz/2018-05-22/21371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