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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摘蜜柚去卖 一男被判三个月


  台海网1月31日讯 (海峡导报驻漳州记者 蔡力 通讯员 叶少宝)被告人叶某增本是受保护的被害人,却因一念之差,盗窃他人蜜柚,近日,被平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叶某增自己有种植蜜柚,因蜜柚被他人偷摘,产生报复心理。其与温某经共谋后,于2007年10月份至11月份间,利用夜间蜜柚园无人看管时,携带柑剪、编织袋、扁担等工具,窜到平和县芦溪镇焦路村附近叶某生、温某芦、叶某育等人的蜜柚园里盗窃蜜柚。

  2007年11月15日晚,叶某增、温某欲再次作案时被守候的村民发现,叶某增被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派出所。公安机关从叶某增指认的藏赃处查获蜜柚果实8699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06元。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zjj/2008-01-31/2161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