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新闻中心厦门社会民生 老婆公司欠36万 集美法院判老公连带偿还

老婆公司欠36万 集美法院判老公连带偿还

  台海网7月2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公司欠下36.5万元货款,老婆是公司唯一股东,老公却被判要连带偿还,这是怎么回事?昨日,集美法院发布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最终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公司和公司老板夫妇连带偿还拖欠的36.5万元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经查,被告B公司是一家“一人公司”,即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阿美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唯一股东,不过,她的丈夫老杨也帮忙一起经营公司。

  自两年前开始,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购买塑料米,双方口头约定“按月结算”。原告公司每个月向被告公司出具《对账单》,由老杨签字后回传给原告公司。双方交易期间,被告公司通过阿美和老杨的个人账户向原告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

  2017年4月,经对账,老杨确认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公司货款41.5万元。当月,老杨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公司支付了5万元,尚欠36.5万元至今未还。

  后来,原告公司多次向老杨与阿美催讨货款,老杨、阿美均不予支付,原告因此将B公司、老杨、阿美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支付货款36.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告认为,B公司虽然唯一股东是阿美,但老杨实际上是共同经营的,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证据证明,B公司至今尚欠原告货款36.5万元未付,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B公司支付货款36.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外,阿美系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阿美应对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阿美与老杨系夫妻关系,且B公司系阿美与老杨夫妻共同经营,因此,老杨亦应对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一人公司”欠债,为何夫妻共担?

  法官说,由于一人公司只有唯一股东,公司决策均由一人决定,有些个人为了防止不必要的麻烦,就以自己名义成立了一人公司。但是,应当注意,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实生活中,确实很难区分公司财产及个人财产,因此,一人公司的债务一般由股东个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一人公司实际由夫妻共同经营,则公司的财产亦很难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共同经营的一人公司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8-07-24/21620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