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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飞机上发病身亡家属索赔 湖里区法院判航空公司担责40%
台海网8月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这是一次不该乘坐的航班!心脏病人符女士乘坐飞机途中突然发病,先后两次晕倒,呼吸心跳骤停,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符女士的死亡原因为“猝死”。悲剧发生后,符女士的儿子为此状告航空公司,要求航空公司赔偿100多万元的损失。
登机前还好好的,乘坐飞机后怎么就猝死了?符女士的儿子阿海起诉质疑说,符女士乘机时为何两次晕倒直至死亡?这两次晕倒的前后,航空公司又是如何履行旅客安全保障义务?还有,符女士第一次晕倒后,为何在经停南昌时未及时安排符女士医治,还让她继续飞第二段旅程,直到第二次晕倒?
近日,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索赔案,被告航空公司最终被判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悲剧:飞机上晕倒,送医院猝死
符女士已年过五旬,她之前就患有多种疾病,曾因缺血性心脏病、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糖尿病等疾病多次到医院接受治疗。
事发前,符女士购买了一张由哈尔滨飞往厦门的机票,票款920元。事发当天,也就是2017年12月17日,符女士乘坐被告航空公司由哈尔滨飞往厦门的航班,该航班中途经停南昌。谁也没想到,符女士在乘坐该次航班过程中发生意外,两次晕倒后,最终在南昌落地,被送入医院进行急诊抢救。
根据抢救记录显示:符女士因心跳呼吸骤停1小时,由120送入院。120人员述称,患者1小时前于飞机上突发心跳呼吸停止、意识丧失,医务人员行心肺复苏,呼120转医院。120予以持续心肺复苏,肾上腺素治疗。
但是,经医院抢救,当天23:10符女士仍意识丧失,心跳、呼吸仍未恢复,心电图为直线,双瞳孔直径4.5mm,光反应消失。
最终,医院宣告符女士死亡。随后,医院出具了符女士的死亡医学证明,死亡原因注明为“猝死”。
幕后:究竟什么原因,先后两次晕倒?
那么,符女士在飞机上究竟发生了什么?为何登机前行走正常,乘机后就猝死了呢?
符女士死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向符女士亲属通报称:符女士乘坐航空公司从哈尔滨经停南昌飞往厦门的航班,当天15时47分左右,旅客从哈尔滨机场开始登机,符女士是正常登机,意识清醒,行走正常。17时左右,乘务员发现符女士突然晕倒在座位上,乘务组立即广播寻找医生并报告机长,经广播寻找到飞机上一位医生和一位护士,他们查看了符女士后,为符女士服用五粒速效救心丸,两分钟左右,符女士意识恢复正常。
据航空公司说,19时44分,航班在南昌正常落地,按正常航班运行规则,航班经停南昌时中转旅客要下飞机,但乘务员观察符女士身体比较虚弱,因此就没要求符女士下飞机。
20时42分,经停的航班再次起飞。20时52分,乘务员在经过符女士座位时,发现符女士再次晕倒,于是立即请一位飞机上的护士到旁查看。
经护士查看后,判断符女士当时无意识、无心跳、无呼吸,需要立即展开急救,乘务组立即组成3人医疗急救小组,协助护士给符女士进行心肺复苏、吸氧,注射了1mg的肾上腺素,同时将情况报告给机长,机长立即决定返航。之后,符女士恢复了一点意识,乘务组及护士继续为符女士提供救治。
21时17分,航班返航到南昌。航班开舱,机场急救人员已在下面等候,一开舱就上飞机给符女士救治。
21时33分左右,急救人员将符女士抬下飞机,由救护车送往医院急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争议:航空公司,该不该赔偿损失?
悲剧发生后,符女士的儿子阿海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他起诉说,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向家属通告的事实仅是其单方的一面之词,客观事实与航空公司向家属通告的事实是否相符?这些将永远是个谜。
但是,即使事实如按航空公司所陈述,符女士第一次晕倒仅用救心丸缓解,而且在经停南昌时未及时安排符女士医治,导致符女士第二次晕倒后未得到及时有效抢救。这是航空公司在履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重大瑕疵。符女士在航空公司承运航班运输中死亡,航空公司未能将其安全送达,构成根本违约。因此,航空公司应当对符女士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航空公司辩称,由于旅客自身身体健康状况造成的伤亡,航空公司尽到了应有的救护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航空公司在第一航段中已知乘客患有疾病,飞机中转过程中,未让乘客下飞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航空公司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38万多元。
法官说法
乘客猝死,航空公司为何要赔?
法官说,航空公司作为其所管控的航班服务提供方,应当在航段中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力所能及地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
在符女士于第一航段已出现严重身体不适症状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在航班正常经停南昌时,未能让符女士下飞机接受进一步治疗,而选择继续承运符女士正常起航,违背了一个理性谨慎的人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最终符女士在第二航段中出现意外猝死。
航空公司的过错行为虽未对符女士直接造成侵害,但客观上开启了一个不合理的危险源,对事后符女士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应当对符女士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符女士在自身患有疾病的情况下,未主动告知航空公司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且在航班经停南昌时未主动下飞机进行必要的诊疗,其在乘坐航班过程中因自身疾病直接导致死亡,对该损害结果显然存在主要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而航空公司在处理符女士因病死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符女士死亡结果承担次要责任。
因此,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大小,最终酌情确定航空公司承担符女士死亡损害赔偿责任的40%。
责任编辑:黄荣亮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8-08-07/21682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