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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资格”抵债执法就需开拓创新

  □陈家沛

  近日,集美法院执行出奇招,首次以“会员资格”抵扣部分执行款,在一起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促成劳动者与倒闭的公司之间以“会员资格”抵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为3名员工讨回1.9万元欠薪。(11月5日《海峡导报》)

  公司倒闭,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股东借来的钱又不够偿付欠薪,此时按照一般规则出牌,很难圆满解决问题。如此一来,直接责任人要被拘留,员工要遭受部分损失,法院也没有很好地完成任务,对员工、资方以及法院都是一件憾事。

  不过欠薪方能够推荐的某品牌日用品公司“会员资格”,对于三位员工来说却是有价值的,而且看来三位员工还很乐意以此来抵扣欠薪。但这里的问题在于,“会员资格”毕竟和实实在在的财产不同,之前也没过先例。这时需要创造性执法了:“会员资格”虽不同于普通财产,却也是无形资产,更关键的是它可以让难题得到解决。至于没先例,所有的先例不是都得有人来创造?只要不违法,虽没按常规出牌但能解决问题,为什么不呢?

  看来,在时代日新月异的今天,要积极发挥出法律的最大作用,开拓性思维、创造性执法是执法者应有的一种追求。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comment/plzw/2018-11-07/22007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