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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福建出台加快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深意
台海网12月27日讯 据福建日报报道,日前,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8〕21号)。为了更好地宣传这一重磅政策,今日下午,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工商联、省财政厅等负责人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出台背景】民营企业支撑福建经济,但发展存在问题
福建民营经济发展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最具活力、最具潜力、最具竞争力的经济成份,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数据显示,民营企业贡献了我省67%的GDP、70%的税收、73%的科技成果、82%的就业岗位,企业数占96.2%,呈现“67789”局面。民营企业拥有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9家和409家,分别占全省的78%和92%。我省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民营企业占全省的73%;在“新三板”挂牌的民营企业330家,占全省的99.4%;在海外上市的24家企业,全部是民营企业。
但当前民营企业发展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偏好“贷长、贷大”,不少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抵押物少,加上不良率高,难以贷到款;我省工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重从2013年的25.5%,降到今年11月末的15.8%,融资难已成为民营企业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是企业经营成本居高不下。用工成本、原材料成本、用地成本、物流成本仍然偏高,税费负担总体偏重。
三是存在市场环境不公平现象。尽管国家和省级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但部分隐性壁垒和潜规则很难突破,一些领域依然存在“弹簧门”“玻璃门”“旋转门”阻碍。
四是政策执行不完善。企业对政策知晓率低、便捷读懂政策渠道少、享受政策门槛和成本高。有些政策制定过程中前期调研不够,没有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企业难以适从。
五是服务企业不够到位。检查督察繁多给企业带来压力;部分干部“清”有余而“亲”不足,有些干部不敢担责、怕踩红线,存在“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现象”。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破解民营企业‘堵点’‘痛点’,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环境,省工信厅会同省工商联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研究制订加快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反复征求,几易其稿,并于11月8日至9日组织五个由厅级干部带队的小组,分赴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召开座谈会,征求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共召开10场座谈会,邀请148名企业家代表参加座谈。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并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若干意见》。”省工信厅副厅长郭学军介绍说。
【干货十足】旨在破解民营企业发展痛点,增强企业获得感
(一)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推动民营企业聚焦实体、做精主业,创新发展、做强做优。
(二)积极打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各地不得要求跨区域承揽业务的省内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支持民营经济与国有资本共同设立发展基金,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和后勤保障领域。
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和执法制度改革,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大对知名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三)增强民营企业政策获得感
税收方面,现行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额标准下调20%缴纳;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费用方面,延用社保缴费基数;除赔(补)偿性质外的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政府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的培训班,未经批准不得向企业收取培训费。
用地方面,提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同时也提出了降低用电用气方面的意见。对困难企业,可申请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可缓缴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
(四)着力破解民营企业痛点、堵点。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努力尽快实现国家相关政策目标,做到不减少信贷规模、不釜底抽薪、不提高续贷门槛、不随意抽贷、不随意压贷。
督促各金融机构清理废除不公平的对民营企业融资限制条件,严格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两控”目标,逐步提高制造业贷款比重、无还本续贷笔数及金额占比;扩大银行抵(质)押物范围,并将其纳入考核内容。
省级分期设立和发行总规模150亿元的纾困基金和20亿元的纾困专项债,各地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帮助企业纾困。将全省各级政府应急周转金规模由78亿元逐步提高至100亿元以上,加大对民营企业“过桥”转贷支持。
开展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不履约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专项清欠行动,对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取消财政性项目资金申报资格。省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亿元以上(含中央奖补资金),作为政策性担保机构用于代偿补偿、保费补贴等奖补资金。
(五)加大力度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对新认定为省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的牵头单位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给予1000万元资金扶持。
(六)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执法、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注意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依法慎用强制措施;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参照全国工商联做法发布我省年度民营100强企业名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推广“晋江经验”。
(七)加大财政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力度。
《若干意见》涉及的财政资金,除省级150亿元纾困基金和20亿元纾困专项债外,三年财政支持资金约35亿元,其中原有政策存量专项资金约11亿元;省级财政新增资金2.4亿元。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合计筹集22亿元。
(八)强化组织保障与政策落实。
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领导,除必要性的法定事项检查外,一般不对民营企业进行检查、督查、考核,给企业“宁静时间”生产经营。
完善党政领导与民营企业家恳谈会制度,建立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重点商会制度。
健全“政企直通车”制度,做到企业诉求有渠道反映,能得到及时解决。
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杜绝“新官不理旧账”。
【现场问答】
记者:政府及部门和国有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企业款项问题是困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因素之一,如何破解政府及部门和国有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货款。
省工信厅副厅长郭学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工作,省委省政府把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作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第十条明确指出:开展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不履约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专项清欠行动,对已发生的拖欠款项“限时清零”。对不诚信履约的企业依法依规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财政性项目资金申报资格。同时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福建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清欠工作原则、清理范围、责任单位,要求各地各部门按2019年1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两阶段提出清理目标任务,制定清欠工作的时间表和线路图并限时完成。同时加大监督考核,把国有大型企业清理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纳入内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加强查处,严防新增拖欠。
记者:《意见》提出为了激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民营企业享受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政策。请问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企业如何申报研发投入经费补助?
省科技厅副厅长游建胜: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分两块。一是基础补助,即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万元的,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5%计算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1000万元(含)、不足2000万元的,对其中1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助,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4%计算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2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其中2000万元给予90万元补助,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计算补助经费。二是增量补助,对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可以享受6%比例的补助。《意见》出台后,对高研发投入企业,即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可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比例的绩效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另外,我们还将简化企业申领补助审核程序,采取网上在线申报的方式,企业只须登陆“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及机构管理系统”填报相应申请表,并上传有关佐证材料,不需要报送纸质材料。
记者:《意见》中提到将对民营企业进行政策性帮扶,财政厅具体是如何对民营企业进行政策性帮扶,都有哪几个方面?
省财政厅企业处处长叶国良:首先,将在省级分期设立和发行总规模150亿元的纾困基金和20亿元的纾困专项债。省级纾困基金首期规模为20亿元,将用于帮助辖区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实体经济领域上市公司、高成长性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等关键重点企业纾困,化解股权质押等风险。其次,将全省政府应急周转金规模逐步从现在的70亿元提高至100亿元以上,加大对民营企业“过桥”转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记者:很多企业都在担心社保改为税务征收之后会增加企业负担,《意见》中也明确写到“稳定社保缴费方式,延用社保缴费基数,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社保补贴政策,确保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请问税务局延用社保缴费基数是什么意思?
省税务局副局长邱大南:文中的“延用社保缴费基数”是指,社保缴费基数延用原来的政策口径缴交,不是单纯意义上指某一个具体的数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总额;企业、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以我省执行的缴费基数口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为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为不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由于当前正在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稳定大局,根据国务院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今年9月中旬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42号)明确要求: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
在国务院或国家部委、省政府出台新的政策之前,社会保险费费率不变(其中已实现的阶段性较低费率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费率继续延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医保局等部门正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抓紧制定出台降低社保费率的具体实施办法,待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降低社保费率的具体实施办法后福建将严格遵照上级的办法贯彻落实。
责任编辑:苏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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