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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卖房父亲强占 买方花了340万购房却无法入住
台海网1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图)张先生花了340万元买房,钥匙到手了准备入住,不料房子却被人“霸占”无法入住。这种情形,购房人该如何维权?买方能不能向卖方主张继续交房和赔偿?
原来,是卖房人的父亲占着房屋,阻拦买方张先生入住。而且,张先生找原房主讨说法,原房主却说“双方已完成交接手续”,父亲占房与他无关。
近日,集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因卖房人父亲“霸占”房产引发的官司。最终,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按合同约定“每天赔偿17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遭遇 花340万买房,却无法入住
据购房人张先生说,他购买这套位于集美区的房产花了340万元。2017年3月,原告张先生与被告小何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协议》,合同约定:张先生向被告小何购买位于集美区的这套房产,成交总价为340万元。
双方还约定,协议签署之前及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若发生与被告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被告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负责赔偿。被告应于全部购房款到位2天内将房产交付给原告使用;若被告不能按期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房产成交总价的0.05%支付违约金。
同年7月6日,张先生将购房款全额付给小何,房屋产权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数日后,张先生与小何、中介一同至案涉房产交接房产。当时,小何将该房产的一套钥匙交给张先生,并将事先写好的交房协议让张先生签字。
谁也没想到,小何离开之后,小何的父亲老何就进入该房产称其住在里面。隔日,张先生前来换新锁,遭到老何的阻拦。
此后,老何就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直到双方闹上法庭,老人仍在房子里居住。
争议 父亲“霸占”房产,算不算儿子违约?
花了巨资买房,房子却无法入住。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将原房主小何告上法庭,他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何将房屋交付给张先生,并按1700元/日的标准,支付约定交房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的违约金和租赁房屋的租金损失。
张先生起诉认为,他已经按约定将购房款全额支付给小何,但是,小何父亲阻拦换锁并至今居住在房屋里,张先生多次与小何沟通无果。“我花340万元买的房子没法住,自己原来的住房又已经出售交房了。现在,我没地方居住,只能租房居住。”张先生说,小何至今未将房屋交付给他,所以他只好起诉对方,主张自己的权益。
面对张先生的起诉,原房主小何却认为,双方已全部履行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尚未交付的事实。
小何还说,涉案房屋交付完成后,张先生换锁遭到案外人(即小何父亲)阻拦,与小何无关,小何不存在过错,更无法阻止,小何并未实施阻碍张先生使用房屋的行为。
判决 未完成交房义务,逾期交房要赔偿
近日,集美法院审理后认为,2017年7月10日,原告签订的《房屋接收手续》虽载明原告已经接收了讼争房产,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确认被告的父亲至今仍住在讼争房产中并阻拦原告更换房锁。而被告作为卖方,腾空房产并交付给原告居住使用是其基本义务,被告的父亲作为被告的亲人,被告应当及时告知并安排其从讼争房产中搬出。
而且,根据讼争合同的约定,如果发生与被告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应由被告负责清理,所以,应认定被告并未完全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原告,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讼争合同的约定,如果被告不能按期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房产成交总价的0.05%支付违约金(即每日:340万元×0.05%=1700元)。
本案中,原告已将全额房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应按约定在2017年7月8日前将房产交付给原告。所以,对原告主张按1700元/日标准支付自2017年7月9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的违约金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按合同约定的1700元/日标准,支付约定交房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的违约金。
法官说法
不诚信不履约,应当付出代价!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说,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小何应当诚信和全面履行合同,交付给张先生权属清晰没有争议的房屋。但是,本案中,张先生刚拿到钥匙签署完交房协议,就被小何的父亲阻拦进入房屋和换锁。小何对此还认为其父亲的阻拦与之无关,小何的行为不仅违反《合同法》关于诚信和全面履约的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所以不能认定其交房义务已经完成,其应当承担继续交房的违约责任。
因为卖房人小何不诚信和不全面履行合同,给购房人张先生带来支付着银行按揭贷款却还不能入住房屋的麻烦,又要在外租房,还要面临诉讼等问题,造成耗时间、耗精力、耗金钱的困扰。双方的合同中,关于按1700元/日标准计算违约金,每月可达5万余元的逾期交房违约条款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小何需要为自己不诚信和不全面履约行为付出巨大代价。
相关案例
天气不好能成逾期交房理由?
“天气不好”,能否成为开发商逾期交房的理由?此前,海沧区法院也审理了一场因逾期交房引发的索赔案,最终一审判决认定“天气不好不能成为逾期交房理由”。
原告是一位购房者,姓甘,他因开发商逾期交房8个多月起诉到海沧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开发商辩解说,因气象原因延误的工期应该扣减。
针对开发商辩解的“根据合同约定遭遇不可抗力(若台风八级以上等)可延期交房”,法官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条件为据实延期,庭审中,开发商仅提供了气象资料,不能证明天气原因确实影响施工,而且,开发商在预计工期时,应当已将天气因素预计在内。
因此,法官最终判决开发商支付购房者甘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32000元。
律师说法
天气不好未必免责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认为,天气不好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成为开发商逾期交房的理由,一般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开发商才能以天气不好作为免责理由。
第一,该“天气”已构成了“不可抗力”,而且该“不可抗力”的情况与逾期交房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的雨雪天气不属于“不可抗力”。异常的天气只有达到一定程度如台风、特大暴雨等才构成“不可抗力”,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要免责,不仅要提供气象局关于延期施工期间的气象报告,还要提供证据如施工日志等证明该天气已经阻碍商品房施工的进程。
第二,开发商和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天气”问题进行了特殊约定款,如约定在降雨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可以延期交房,对于双方的这种约定,可以作为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免责理由。除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天气情况,均不能作为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免责理由。
责任编辑:王贵溪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9-01-29/22295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