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台湾岛内政经 公然聚众定义明确化 台"行政院":三人以上聚众不散罚金八万、斗殴十万
公然聚众定义明确化 台"行政院":三人以上聚众不散罚金八万、斗殴十万
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台“行政院长”苏贞昌要求警察局长为特种店门口聚众斗殴负责,“行政院会”15日已排定将审查通过“刑法”第149条及150条修正案,其中将“公然聚众”定义明确化为三人以上,“修法”并加重罚金,聚众不解散罚金最高八万元(新台币,下同);聚众斗殴罚金最高为十万元额度,希望产生警惕作用。
据报道,“刑法”第149条规定,公然聚众,意图为强暴胁迫,已受该管公务员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场助势之人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首谋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员表示,这次“修法”将参考“组织犯罪条例”的“立法例”,也就是三人即可构成组织,三人以上即可成众,将聚众的定义明确化为三人以上。由于“修法”前罚金仅三百元以下,民众普遍无法接受,这次“修法”也大幅提高在场助势者罚金,额度改为八万元,并将命令解散的次数从现行的3次下降为2次。
至于“刑法”第150条规定,公然聚众,施强暴胁迫者,在场助势之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首谋及下手实施强暴胁迫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后,罚金最高为十万元,希望产生警惕作用。
责任编辑:黄荣亮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twnews/twdnsz/2019-03-14/22440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