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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福州营业部违法罚48万 客户身份识别现漏洞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福银罚字〔2019〕18、19号)显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8万元,并对2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2.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1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以下为处罚原文: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inance/gncj/2019-03-30/22502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