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厦门社会民生 厦门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昨一审宣判
厦门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昨一审宣判
台海网6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宣 文/图)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昨天6月5日是第47个世界环境日,当天上午,同安区人民法院针对厦门市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
最终,污染环境的张某一审不但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还要支付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无证经营金属表面处理厂 废水排入杏林湾水库
经查,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4日,张某在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未配建废水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向袁某租赁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某小溪沿岸的一个临时搭建的厂房,无证经营一家金属表面处理厂。
张某将该金属表面处理厂生产的废水未经处理收集在车间一水池内,再用水泵抽出通过暗管排放到外环境,即废水进入九天湖,最终排入杏林湾水库。
2017年7月24日,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对该金属表面处理厂进行检查,并抽取废水样品进行监测。经监测,该金属表面处理厂废水排放口的水样总铬、六价铬、总铜浓度分别为670mg/L、548mg/L、173 mg/L,含量分别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670倍、2740倍、346倍。该金属表面处理厂生产期间,排出废水8.45吨。
随后,集美生态环境局委托福建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对张某表面处理厂废水排放进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该鉴定所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了鉴定并于2018年12月31日出具鉴定意见:张某的表面处理厂对杏林湾水库的地表水环境造成了损害;张某的表面处理厂废水排放造成的地表水环境损害价值为55212.3元、污染清理费用为13124元。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为此支出鉴定费25000元。
2018年7月1日,张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
昨日,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不过,考虑到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张某所排放有毒物质最终进入V类地表水域,造成水体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此外,张某还要支付环境损害赔偿款55212.3元、环境损害鉴定费25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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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发布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走私危险废物,该当何罪?
台海网6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走私危险废物,该当何罪?昨天6月5日世界环境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经查,三年前,被告人许某借用德某鑫公司的名义,与马来西亚某矿业集团公司商讨购买废矿渣。许某在明知其购买的废矿渣系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为逃避海关监管,与卖方约定将货物袋装,并在每袋货物表面铺上铅锌矿以伪装。
许某又借用德某鑫公司的名义,委托收货人代理其进口名为“锌矿砂”的货物,并委托通某公司代理“锌矿砂”的报关进口事宜。许某通过电子邮件向通某公司发送相关报关资料,并指定通某公司以“锌矿砂”为品名报关、报检。
按照上述约定,2017年4月26日,许某委托通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沧海关申报进口2柜从马来西亚到厦门的“锌矿砂”,在通关过程中被海关当场查获。
经鉴定,涉案货物包装袋上层为铅锌矿,重量为8.0175吨;中下层货物为废矿渣,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重量为30.83吨。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主动到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审理期间,许某向法院预缴人民币二万元用于执行罚金刑。
经审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伪装方式进口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废矿渣30.83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因此,一审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责任编辑:王贵溪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9-06-06/22714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