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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立法保护鼓浪屿文化遗产 保护条例将于7月8日起实施

 

■《条例》确立了文化遗产的名录保护制度。

■《条例》对保护鼓浪屿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台海网6月29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继2012年出台《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后,厦门再度为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专门立法。昨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条例》共分为6章47条,将于今年7月8日起正式实施。

  九项行为被明令禁止

  (一)未按照相关导则要求设置店面门楣招牌;

  (二)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文物或者历史风貌建筑;

  (三)损毁监测设备、标示牌、防护设施等;

  (四)擅自迁移、拆除景观环境设施;

  (五)擅自改变院落格局、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六)擅自挖掘、拓宽、截弯、取直街巷、道路;

  (七)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八)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九)其他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

  八类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的行为被禁止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违规占道经营,或者沿街推销、兜售商品;

  (三)在公共路面倾倒污水;

  (四)各类烧、烤,或者违规排放油烟;

  (五)在经营活动或者旅游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高噪音音响等扩音设施、设备;

  (六)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

  (七)倒卖亲友过渡券等相关凭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法规解读】

  管理更加严格和规范,为今后改革预留空间

  鼓浪屿存在的多头管理问题,能够通过立法来解决吗?市人大法制委表示,推动管理体制的优化和整合是此次立法考虑的重点之一,特别是要处理好市与区的纵向关系,以及市直各部门的横向关系。

  《条例》规定,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文化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要求,加强联合执法,完善信息沟通、信息共享以及执法协作的机制,依法查处遗产区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依法设置综合执法机构,在条例规定的执法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人大法制委表示,这一规定为管理体制的改革预留了空间,强调综合执法,把在遗产保护区内的行政执法权归一个部门统一行使,有效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

  鼓浪屿管委会表示,鼓浪屿既是社区,也是风景名胜区,还是文化遗产保护区,这部法规出台后,管委会能够更好地行使职权,管理更加严格和规范。

  建立文化遗产名录制度,助力保护工作落地落实

  法规的可操作性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屡次被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及。比如,在制度设计上尽可能具体,在鼓浪屿上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都明确列举出来。

  《条例》确立了文化遗产的名录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物、历史风貌建筑、古树名木、自然景观、文化景观、文献资料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和建档工作,并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编制和调整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人大法制委表示,这也是本次立法的亮点,通过普查、登记,建立相应的名录,再根据名录确定具体的保护责任人,有助于保护工作落地落实。

  设置“共享与保障”章节,居民权利的保障更周全

  《条例》特别设置了共享与保障一章。市人大法制委表示,鼓浪屿申遗以及文化遗产的保护,与鼓浪屿居民关系非常密切。鼓浪屿居民在申遗的过程中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由于遗产保护的需要,居民的生活受到了一些限制,立法必须处理好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居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法规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岛上园林绿化、城市道路、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要提升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的质量,发展特色教育,完善急救医疗条件。同时,对因文化遗产保护导致权利受损或者负担增加的,政府要给予居民适当的补助。

  对此,鼓浪屿管委会表示,通过立法,对居民利益的保障更加周全,特别是在社区发展方面,强调了政府的责任。鼓浪屿作为历史国际社区,社区是文化遗产的核心,有了人,社区才有灵魂。把“给予适当补助”写入《条例》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对于留住老鼓浪屿人,吸引新鼓浪屿人,留住根和魂有很大的意义。今后,管委会也将致力于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提高了处罚的起点,处罚金额是通常的3至5倍

  市人大法制委表示,在法律责任部分,每次审议都有所修改,提高了处罚的起点。同样的违法行为,在鼓浪屿上和在一般区域的处罚是不一样的,处罚金额是通常的3至5倍。

  依据《条例》第43条规定,沿街推销、兜售商品的,处以500元罚款;在公共路面倾倒污水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从事非经营性烧、烤的,处以500元罚款,属于经营性烧、烤的,处以3000元罚款。法规中所称的烧、烤包括火烤、炭烤、电烤等方式,均是不允许的。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zjj/2019-06-29/22783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