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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发朋友圈侮辱朋友在厦被起诉 在网上哪些内容不能发?
台海网8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女子发朋友圈侮辱朋友,该怎么赔?租客连发微信和博文“讨伐”租赁方,甚至侮辱对方,又该如何担责?
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发朋友圈侵犯名誉权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当事人都因在社交平台上发表带有侮辱性字眼的言语评价他人,被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
网络的快速发展,带来许多便于人们分享心情和观点的社交平台,但是因为这些社交平台的公开性,发表言论时,如果不多加注意,就有可能引发侵权。
法官提醒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在网上也要谨言慎行,社交平台作为表达话语的一种载体,与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场所并无差异。因此,网民在网络社交行为中也应当谨言慎行,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
典型案例1 租客发朋友圈“讨伐”房东
租客连发博文“讨伐”租赁方,甚至侮辱对方,该如何担责?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
经查,案发前,被告袁某和厦门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办公楼租赁合同》,约定袁某向该公司承租海沧的一处房产,租赁期自2017年11月始,至2032年12月结束。
不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袁某与该公司及其总经理江经理产生经济纠纷。去年5月,袁某先后多次在网上发文“讨伐”房东。他先是在新浪博客上连续发表了《我是否走进了现代黑店》《江经理以欺诈行商》等文章。文章内容中使用了“以欺诈行商”、“他的模式就是签约-毁约-耍无赖-耍流氓”、“坑害”、“带有骗局性质的”等具有贬低性、侮辱性的词语。
上述文章在新浪博客平台累计获得近3000次浏览。同时,袁某还将这些文章转发至其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社交平台中,有网友给出了“竖子,不足与谋……博士遇到土匪,切莫低估其邪恶”等贬损性评论。
为此,江经理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袁某告上法庭。江经理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袁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经查明,法院认为,袁某在未经司法认定又无其他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散布江经理在商业运作上欺诈等言论,而且内容中使用了具有贬低性、侮辱性的词语,超出正当评价的范畴。网友的贬损性评论及浏览量,也足以证明江经理的社会公众评价确实因此降低。
因此,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袁某的言论已构成对江经理名誉的侵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删除相关文章,在各网络平台上向江经理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江经理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海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袁某在新浪博客、朋友圈、微信群组上所发表的案涉文章中的言论是否侵害了江经理的名誉权。
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袁某发表的言论主观上存在毁损江经理名誉的故意,客观上丑化了江经理的人格,从网友浏览量及评论内容看,确实导致了江经理的品德等社会公众评价降低,损害了江经理的名誉,行为违法性明显。
因此,法院判定袁某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删除各平台发布的针对江经理的侮辱性言论,同时在各平台向其道歉,消除影响,并向其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法官提醒说,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典型案例2 女子发朋友圈辱骂朋友
女子发朋友圈侮辱朋友,结果被判道歉还要赔钱。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
经查,林先生和张小姐二人原本是朋友关系。不料,去年5月的一天凌晨,张小姐突然在朋友圈发布一则信息,指责林先生在有女朋友的情况下,还与其他单身女孩暧昧。
张小姐发布的这张信息说:“林某某(特级渣男)有女朋友还到处撩妹,几次约单身女孩去家里给她们煮饭吃,平时微信朋友圈嘘寒问暖,被女朋友拆穿还狡辩,说都是朋友,谁知道去过几位单身女孩的家里。我们一定要揭穿他,不能再让其他女孩子被骗!别看他一副正人君子!求知情者一起转发。谢谢。”
由于林先生的社会关系有较多都是从事义工的朋友,众人看到后纷纷询问事情原由,朋友圈内张小姐的言论也在不断发酵,林先生女友因此还提出分手。
林先生认为张小姐在微信朋友圈的言论对自己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因此起诉至海沧法院。
最终,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小姐对林先生实施了人格侮辱、诽谤的行为,要求张小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向林先生赔礼道歉的信息,以达到消除影响并恢复林先生之名誉的效果。同时,判决还要求张小姐赔偿林先生精神抚慰金1000元和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等损失4300元。
法官说法
微信侮辱人,要道歉还要赔钱!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林先生同时跟两位女性暧昧,即便存在该情况,张小姐不应当对林先生使用“渣男”这一带有侮辱性的负面评价字眼,且将该信息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并呼吁转发。该条朋友圈信息指向性已足够明确,足以令不知情的第三人识别出具体指向的就是林先生。此外,张小姐在该条朋友圈信息中写明“求知情者一并转发”,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受众范围及负面评价的影响力。所以,法院认定张小姐发布的带有人格侮辱、诽谤性质的朋友圈信息已造成了林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要道歉并赔钱。
法官提醒
微信朋友圈,这些内容不能发!
“上网也要有底线,发朋友圈骂人小心惹官司!”法官提醒说,在网络上哪些内容不能发,对此大家应该有所了解。
首先,谣言一定不能发。在未掌握真实情况前,一定不可盲目散布、转发谣言。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随意转发,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编”,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故意传播、散布谣言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其次,在网上也不能乱骂人。如果在微信朋友圈里骂人,很可能会给自己惹来麻烦。严重时,甚至构成违法行为。
另外,法官还提醒说,个人身份信息、孩子照片等信息少在朋友圈晒,外出时,日程安排、行踪等信息不要泄露,不然容易让他人钻了家中无人的空子行窃。
律师说法
哪些情形,构成名誉侵权?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针对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因名誉权受到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名誉权严重受损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是否侵权,可以从四个方面判断: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后果。
责任编辑:王贵溪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9-08-22/22988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