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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四人三天盗取Q币9.8万 案件定罪产生分歧
厦门:四人三天盗取Q币9.8万 案件定罪产生分歧(1)
台海网3月2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张清 通讯员 余强/文 巫芳/图)四名网络高手,利用网络电话入侵厦门电信声讯台的Q币充值系统,套取电信资费盗充Q币,在三天时间里,他们盗充了价值9.8万元的Q币。
他们落网后,厦门的检察院和法院对这四人的定罪产生了分歧。检察院认为,这四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而法院却认为,四名大学生欺骗了“Q币充值系统”,他们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有趣的是,此前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了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的一审判决,认定QQ号并非刑法意义的财物,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六个月。
按照我国刑法,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至少要判十年以上;诈骗数额巨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是侵犯通信自由罪,则量刑更低,最多判刑一年。
同样是套取Q币,不同罪名,刑罚差别如此之大,难怪本案各方对罪名争议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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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网络高手套取巨额Q币
作案的四位网络高手都毕业于教育部直属的重点大学,原本都有份不错的工作。有的是北京一家信息有限公司增值业务部负责人;有的是四川成都一家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还有的是厦门网络公司职员。
这起全国首起Q币盗取案,缘于几位学电脑的师兄弟的一次聊天。他们无意之中谈到了Q币的话题,而正是这次有关Q币问题的闲聊,改变了他们四个人的命运。
闫某、张某都是信息行业的从业人士,2006年3月16日,他们前往成都,拜访同行的唐某。在聊天时,身为厦门人的张某提及,厦门固定电话拨打168充值系统充值Q币 “无需密码认证”。说者无意,听者有心,闫某想出了一个点子,他说,既然如此,他们就可以通过网络虚拟一个厦门固定电话,然后拨打168充值系统来套取Q币,然后再将Q币拿去卖钱。
唐某也对此极有兴趣,他安排公司员工梁某利用公司设备与闫某进行技术测试,张某则先行返回厦门。经过配合,四个信息专业出身的人终于成功虚拟了厦门固定电话。经测试成功后,2006年3月20日,闫某、梁某向唐某反馈了情况,唐某于是决定与闫某合作,利用这种技术手段套取Q币,并安排梁某负责具体操作。
一切安排妥当后,梁某让张某购买6张小灵通卡,并设置呼叫转移,同时他们从四川某大学雇了10名大学生,通过网络电话虚拟了厦门的固定电话号码段,不间断地拨打厦门的8个小灵通号码,进行Q币充值。短短三天的时间里,他们雇用大学生共盗打该系统转至声讯台6000余次,其中成功盗打近5000次,充值金额达9万多元。
梁某负责在网上寻找专门收购游戏币的买主,将盗打电话所获得的大部分Q币以3折的低价出售,之后,他们将卖得的2万余元赃款进行分赃。由于电信公司长期对Q币充值都进行监管,就在Q币被套取当天,厦门电信公司发现168充值系统充值数据异常,随后,电信通知腾讯对此展开调查。2006年4月13日,承受不住压力的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张某的配合下,其余三人一一落网。
焦点
他们到底犯了什么罪?
法院:构成诈骗罪
闫某等四人被逮捕后,思明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他们提起了公诉。但是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闫某等四人并未构成盗窃罪,而是构成诈骗罪。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当,闫某等四人构成诈骗,数额巨大。按照四人不同的自首、立功表现,闫某一审获刑四年六个月,唐某获刑四年三个月,梁某获刑三年六个月,张某则获刑两年,并且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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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构成盗窃罪
一审宣判后,思明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思明检察院认为法院一审适用法律不当、定性错误,检察院在抗诉书中提到,闫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他人固定电话号码充值Q币,金额计1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的是盗窃罪。检察院指出,闫某四人的犯罪行为采用秘密手段盗用他人固定电话号码充值Q币,并造成固定电话用户电信资费损失。而固定电话用户对此并不知情,不存在因认识上错误而“自愿”交付Q币。
另外,检察院还抗诉说,一审法院对四被告涉案金额认定也有出入,检察院认为包括盗窃未遂部分,涉案金额应该是12万余元,而不是法院认定的9万余元。
因此,检察院指出,“一审部分事实认定有误,量刑畸轻”。按照《刑法》中对盗窃罪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12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支持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另提出本案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盗窃罪相关规定)对四位被告定罪量刑。
终审:犯的是诈骗罪
但是厦门中院终审驳回了检察院的抗诉。法院认为,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盗窃不需要财物管理人、所有人的配合就可以完成;而诈骗罪是由于财物管理人、所有人虽知情但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将财物交给他们。法院表示,由于厦门电信充值系统本身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导致闫某等四人成功骗取了Q币;也就是说,闫某四人骗的对象是“168充值系统”,正是由于“168充值系统”低级的识别能力,使它对闫某等人的“欺骗”手段信以为真,错误地与闫某四人达成交易,从而交付Q币。
律师说法
保护虚拟财产成法律空白
被告代理律师陈旭俊:指认四位被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缺乏法律依据。2005年1月13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了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的一审判决,认定QQ号并非刑法意义的财物,遂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六个月,并追缴两名被告违法所得6165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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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IT业还是法律界,往往将QQ号码、“Q币”、“宝物”、“武器”、“级别”等混为一谈,统称为网络虚拟财产。囿于现行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空白,于是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有价值,盗窃、骗取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犯罪,如何确定定罪量刑标准,颇有争议。由于该标的物的特殊性,国家的立法并没有具体的刑事规范。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
为何认定四被告构成诈骗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余强:Q币不属于电信资费,但由于Q币的背后体现着一定的货币价值,具有真实的财产性特点,属于财产的范畴。四原审被告人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套取Q币后在网上出售牟利,其犯罪行为侵犯的是Q币的所有权,而不是固定电话用户的电信资费。因此,这一行为并非侵犯通信自由罪。
其次,由于厦门电信公司未启用二次密码认证系统,对充值用户是通过固定电话直接拨打充值还是以虚拟号码通过呼叫转移方式拨打充值进行甄别,故厦门电信公司只能对由于自己管理过错而被他人利用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本案中,168充值系统是一个开放的、具有识别交易信息及充值Q币能力的人工智能平台,其代表电信公司与固定电话用户实施Q币交易行为。四被告人实现犯罪目的的关键手段正是利用虚拟的厦门固定电话号码,冒充固定电话用户身份进行Q币充值,致使厦门电信168充值系统在没有开启二次密码认证的情况下,不能对充值主体进行有效识别,从而错误地将充值主体确认为真实的厦门固定电话用户,以致最终错误地交付Q币。这一事实说明,这种对具有人工智能的充值系统使用虚假信息而获取财物的行为,正是利用168充值系统低级的识别能力,采用了“欺骗”的手段,使其信以为真,错误地与行为人达成交易,从而交付Q币。该情形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而与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相悖。
专家说法
司法不能仅仅局限于法条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随着网络的快速传播,Q币等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了交换价值,其性质也越来越趋向现实财产。本案中四名被告人非法占有他人的Q币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罪,并非侵犯通信自由罪。
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还是采用欺骗手法使财物控制者受骗,而产生处分其财物的意思和行为。本案中,四名被告人是通过成功“欺骗”充值系统与其交易从而获得Q币。充值系统是代表其设置者与充值者进行交易的,因此它的处分行为可视为设置者的处分行为。四名被告貌似欺骗的是充值系统,但实质上受欺骗的是设置者。所以,厦门中院认定四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本案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备受瞩目的“许霆ATM案”。不同之处在于:本案中,充值系统错误支付Q币并非因为系统故障,而是因被告人恶意冒用他人身份进行欺骗与其进行了错误交易。许霆案中,ATM机错误付款是因许霆利用了ATM系统故障超额支取而导致的,许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支取,并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而“欺骗”ATM机的情形。
许霆案存在许多我国司法界以往从未或是极少遇到的特殊情形,法学界对其中存在的学术问题也未有统一见解。所以从是否属于犯罪到定罪罪名再到量刑轻重都存在讨论空间,但此案也提醒法官:司法不能仅仅囿于法条,重视判决中的学术分析,并结合社会现实进行审理才能得到大众理解与尊重,法律方能彰显公正与威严!
责任编辑:onlyy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08-03-21/2303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