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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开公司,如何把风险降到最低?导报“律师来了”解疑释惑

 

  台海网10月2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文 钟洪/图)创业开公司,如何把风险降到最低?公司一直亏损,股东可以退股吗?公司高管“自立门户”,该怎么办……

  昨天下午,本报“律师来了”栏目开通创业有关的法律问题咨询热线,众多读者争相来电咨询,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陈弘毅律师和该所实习律师郑静云耐心为读者解答了这些与创业开公司有关的问题。

  同时,律师团队还通过微信号“xmlsll”和栏目邮箱接受读者在线咨询,不少读者留言提问。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奇斌和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黄健雄也分别解答了读者的咨询。

  导报记者和律师团队从读者咨询中精选有代表性的问题和案例,总结出创业者“8问”。

1问:创业当法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林小姐:我打算自己创业,请问当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陈弘毅: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时,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常见的有,在诉讼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到民事制裁,例如某单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就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或者限制出境。

  刑事法律责任方面,在我国刑法中,部分罪名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有的单位犯罪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2问:公司一直亏损,股东能否退股?

  王先生:我们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公司一直在亏损。现在另一股东他要单方面退股,而我不想把公司关了,也没有钱买股份。他想私自做主卖机器,私自退单。我该怎么办?

  陈奇斌: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股东私自卖机器、退单的做法违反了公司法上述规定,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及王先生等其他股东,可以起诉要求该股东赔偿损失。当然,就股权转让而言,若王先生没有多余资金受让另一股东股权,应允许其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其他人。

3问:创业开公司,如何降低风险?

  黄先生:我打算自己创业,想了解以哪种形式设立公司更好,如何降低创业风险?

  郑静云: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需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不高。因此,在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

  创业者应当注意,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问:初创企业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刘先生:我们是一家初创企业,经常需要跟客户签合同,应该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陈奇斌:初创企业应建立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合同签订前要做尽职调查,要调查对方资信、履约能力等;二是合同签订时要做合规性、合理性审查,要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权利义务、责任约定等是否符合预期;三是合同履行中要跟踪,对比合同条款,逐一落实每条约定,确保履行到位;四是合同履行后要检查,对合同履行存在问题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进行追责。

 

5问:公司高管“自立门户”,该怎么办?

  林女士:我们公司是初创的软件企业,现有技术总监离职了,成立了另一家公司,还自任法定代表人,跟公司抢生意,提供的产品与我们公司产品基本相同,该怎么办?

  陈奇斌:一般来讲,技术总监属于公司高层人员,应签订有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公司可以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起诉要求该技术总监遵守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没有签订相关协议,有证据证明该技术总监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该技术总监赔偿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6问:股东不按规定出资,会有什么后果?

  郑女士:我们是一家初创企业,但公司有的股东没有按规定出资,甚至抽逃出资,这样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郑静云:实践中发生的出资问题主要包括股东抽逃出资和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除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股东权利上也会受到影响,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做出相应的合理限制。除此之外,情节严重的也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另外,股东不适当履行出资的,一方面可能因此延误公司设立,致使公司错失发展契机;另一方面出资人还要承担起一系列的违约责任、出资填补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7问:一人公司有哪些法律风险?

  吴先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老板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林敏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首先,从公司的设立上来说,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问:隐名持股,会有哪些风险?

  李先生:我与朋友共同设立一家公司,不想在工商登记中体现自己的股东身份,想隐名持股,请问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陈弘毅:隐名持股可以成为公司的隐名股东,享有分红的权利。但是,一旦显名股东将隐名股东的股权处分,且符合民法意义上的善意取得规则,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争议,隐名股东极大可能丧失股份,只能享有向显名股东要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显名股东无偿债能力,隐名股东极有可能要自己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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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ldjj/2019-10-23/23194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