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厦门社会民生 装卸工集装箱内搬货中毒致伤残5级 5家公司成被告 这案子怎么判?
装卸工集装箱内搬货中毒致伤残5级 5家公司成被告 这案子怎么判?
漫画/刘哲姝
台海网12月17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正常上班时的一次作业,让50多岁的周先生受到伤害。他诉称,他在进入集装箱内搬运货物时,由于消毒气体的残留导致中毒,经过长时间的治疗,身体和精神方面都无法完全康复。于是,周先生将其就职的公司、负责消毒的技术公司、代办报关报检的物流公司等5家公司列为被告,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
意外
集装箱内搬运货物中毒 经鉴定达伤残5级
周先生是安徽人,2002年来厦务工。2015年4月,他进入一家贸易公司当了装卸工。没想到工作不到两个月,意外就发生了。
2015年6月6日,周先生按照公司的安排进入集装箱内搬运货物。半个小时后,他突然感到头晕乏力,眼睛刺激,眼前的物体开始摇摇晃晃,随后又出现了恶心呕吐等症状。随后,周先生前往一家私立医院门诊就医,医生诊断为气体中毒。输液之后,他的症状有所缓解。
很快,周先生就回到了工作岗位上。同年6月9日,他再次进入集装箱内搬运货物,身体的不适症状再次发生,而且更加严重了。住院后,经多个科室会诊,诊断他是溴甲烷中毒。住院78天后,周先生听从医生的建议,转至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然而,直到出院时,他的双手仍有阵发性抖动,右下肢酸痛,听力下降,视力模糊,回家后还必须持续服药。
周先生起诉时表示,之后的一年内,他先后到多家医院就医,甚至远赴北京求医均不见好转,精神方面的问题则在加重,会恐慌焦虑,感觉有人要加害于他。治疗的同时,经申请,周先生的伤情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显示伤情达到伤残5级。
追责
起诉要求赔偿68万余元 5家公司各有说法
起诉5家公司,周先生的理由是:技术公司负责集装箱的消毒,按照规定使用溴甲烷消毒后需贴上封条,并拉上警戒线,消过毒的集装箱需封闭24小时以上,再将集装箱开柜散毒气,通风透气12小时以上,在此期间集装箱不能拉出港区;另外4家公司对集装箱整个流转过程知情,也应负责任。因为各被告的疏忽大意,在溴甲烷尚有残留时,就将集装箱投入使用,造成了中毒的后果,周先生要求各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8万余元。
负责熏蒸消毒的技术公司表示,溴甲烷熏蒸的目的是使货物不受蛀虫蚕食。溴甲烷只有达到了一定浓度才会引起中毒反应,而目前已经无法检测到事发当时的浓度,不能就此断定周先生的伤情一定是溴甲烷导致的。同时,周先生所在的贸易公司长年从事木制品出口,没有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未配备防护措施,贸然安排周先生入柜补货,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负责场地管理的物流公司也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原因是他们只负责提供符合规范的熏蒸场地。而且该集装箱从结束消毒到离开场地,至少有18个小时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一般通风需要的12个小时。
两家代办报关报检的物流公司则表示,他们仅是受委托报关报检,与周先生的中毒没有关系。
周先生就职的贸易公司提出,集装箱在消毒后可供提取使用,公司在这时指派员工作业没有过错。事发后,公司就周先生的损害后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了70多万元,并与周先生协商尽力弥补。周先生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由侵权的第三人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
消毒后未检测残余浓度 消毒公司负有责任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国家的行业标准对集装箱熏蒸的规程有明确的规定,不仅要求在消毒后持续自然通风12-24小时,而且要求通风结束后要进行密闭空间内的残留药剂浓度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放行,否则要延长通风时间。但技术公司在通风结束后并没有进行检测,这才造成了周先生的中毒。相关的鉴定报告已经明确周先生目前的症状与溴甲烷中毒存在直接关联,因此技术公司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
法院还认为,用人单位无法预见到集装箱残留药剂的浓度及其危害,其有理由相信已经放行的集装箱应该是安全的。另外三家公司也不负有集装箱熏蒸规程所规定的义务,对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综上,湖里区法院判决由技术公司向周先生支付残疾赔偿金、门诊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6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判决后技术公司与周先生进行了庭外协商并支付了赔偿。
链接
溴甲烷
一种无色无味的气体,具有强烈的熏蒸作用,能高效、广谱地杀灭各种有害生物。同时,它也是一种强烈的神经毒剂,轻度中毒可有头痛、无力、全身不适、晕眩、恶心、呕吐、视物不清或视力减退等症状。重者可很快发展成肺水肿,或有抽搐、昏迷等,可造成神经系统的严重损害。由于溴甲烷无色无味,为了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常常在这种熏蒸剂中加入约2%的催泪剂,用作警报剂。(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宣)
责任编辑:王贵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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