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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家具仅卖1195元,卖家错标“超低价”,能不交货吗?

 

  台海网12月22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文 陶小莫/漫画)一天猫卖家“标错价”,价值上万元的商品仅卖1195元,结果遭到32人抢购。卖家“标错价”,能不能反悔?可以不发货吗?

  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网购纠纷。买家“薅羊毛”买家具,卖家不发货,这种情况法院该怎么判?让我们来看看湖里法院是怎么处理的。

  法官提醒说,各大电商经常推出优惠活动,利用各类“爆款”来吸引消费者眼球,许多网友们更是对“秒杀价”趋之如鹜,如果真是网站促销则皆大欢喜,但若是商家标错价或是系统漏洞,就会引发官司。

1 怪事:万元商品卖1195元32个买家“捡便宜”

  2018年7月3日,市民林先生在被告公司经营的天猫商城家居旗舰店购买了一套全新的新中式实木沙发家具三件套。该套组的交易价格为促销价1195元(标示的原价为2390元),运费由卖家承担。

  在林先生支付了该商品价款后,随即在线提醒网店及时发货,而网店客服人员却回复称1195元是定制的定金链接,林先生对此不予认可。

  此后,在双方的交涉过程中,客服人员先后以该款产品已停产、没货、价格有误为由,表示无法发货。

  双方协商未果,林先生遂向“天猫商城”进行投诉。“天猫商城”平台经营方按发货规则扣除被告公司保证金358.5元,林先生相应获得商城赔付的积分358.5。但是,被告公司并没有因此发货,双方纠纷仍持续不断。

 

  为此,林先生将被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卖家交付家具套组并赔偿损失。

  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了解到,被告公司于林先生付款买下家具套组当日,亦收到了32笔同款商品订单。该商品上架时的库存数量为99件。被告公司在当日17时38分将该商品下架。并于19时许向派出所报案。被告公司称,其在天猫商城的网店标错价格,将10000余元的商品价格标作1000余元,遭人“恶意购买”30多件。

2 焦点:超低价成交要不要交货?

  近日,湖里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买卖双方对簿公堂,对购物合同是否成立各执一词。

  市民林先生说,在他拍下该公司天猫旗舰店的家具套组后,便与该公司订立网络购物合同。但在合同订立后,他多次催促该公司发货,对方却以价格错误或缺货为由拒绝发货。林先生认为,双方之间网络购物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既然林先生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公司就应当交付货物。

  对此,被告公司答辩称:该公司与林先生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未成立。因为,林先生下订单的行为系要约,只有该公司收到订单后发货才构成承诺。本案中,林先生拍下案涉商品后,卖家第一时间便告知其商品价格标错,故未发货,因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未成立。同时,合同成立必须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被告卖家还说,该家具购买一整套的实际价格为11950元。由于工作人员对电商业务生疏,操作失误等原因,误将价格为11950元的案涉商品标价为1195元。被告公司发现价格标错后,立即通知林先生,但其拒绝以正确价格11950元购买该商品。可见,双方并未就案涉商品的价格达成合意,合同并未成立。因此,林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依据。

3 判决:合同有效,卖家应该交货

  近日,湖里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对林先生要求被告公司交付家具套组予以支持。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发布的信息符合要约条件,林先生同意购买的行为属于承诺,双方之间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林先生有权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购买的家具。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林先生交付新中式实木沙发家具三件套。

  法官提醒说,网络购物不乏超低价、1元秒杀等促销活动,这正是网购吸引消费者的原因之一,因此不能仅以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同类商品市场价格判断合同成立的合法性。网店经营者应当秉承谨慎、诚信的经营理念,对其发布的商品要约信息负责,不能随意以标价错误等理由拒绝履行发货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标价错误,为何还要交货?

  法官分析说,从网店发布的商品信息来看,案涉家具是由三款家具组合而成,其中任何一款家具的单品促销价均远远超过1195元。按照生活经验法则,将多个商品组合成套出售,其定价通常低于按单品价格计算的总和,而高于单品价格。因此,网店发布的案涉商品定价远低于其中任一款单品的价格,势必造成同款单品无法出售,不合常理,事发当天的报警记录也证明被告公司并无抬高单品价格达到促销目的的主观意图。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主张其在天猫商城网店上所发布的案涉商品促销价格1195元系标价错误,有事实根据,法院予以采信。

  那么,标价错误网店为何还要交货?对此,法官说,标价错误属于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系意思自治的题中之意,因此,如表意人的错误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理应由其自行承担错误所带来的后果。本案商品标价错误系被告公司过失所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林先生系恶意购买。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林先生有权要求被告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购买的家具。

相关案例

网店欺诈被判“退一赔三”

  明明一个桌椅套装,网店却要拆开来卖,把原配物件说成是“专享大礼包”,还忽悠说“有买有送”。此前,思明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消费纠纷,消费者黄先生为此状告商家,要求“退一赔三”。

  经查,此前黄先生向天猫某网店支付1元,参加了该店的一个促销活动。该活动称:“1元提前预订抢特权送豪礼(送价值88元原装椅套、价值388元读书架、价值288元护眼台灯)更省钱。”次日,黄先生向该店支付了1360元,购买一份“可升降儿童学习桌椅套装”。店方在宣传中说,该商品原价格为“2580元”。

  收货后,黄先生通过查看商家网页“产品信息”、咨询商家客服人员,并对比不同型号学习桌,发现“价值388元读书架”是学习桌的原配物,并非商家宣称的赠送品。为此,黄先生将该店告上法庭。

  最终,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店家在向黄先生销售时存在欺诈行为,故店家应当“退一赔三”,即退还黄先生货款1360元,并赔偿4080元。

□律师说法

网购“被宰”如何维权?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陈奇斌律师:根据我国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也就是说,网购平台必须建立销售者或服务者信息的登记备案、核查制度;对利用其网络交易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比如:予以公示惩戒、列入黑名单、冻结交易金等,否则网购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消费者通过海淘买到假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当于价款3倍的赔偿。消费者首先应当保存好相关证据,可以向网络平台主张赔偿,也可以联系海淘网站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9-12-22/23395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