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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此案当选全国十佳案件!挖老东家墙角的他受到了什么处罚?

 

近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破获一起《帆拓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这起案件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暨“百日行动”典型案件评审活动》中当选为十佳案件

  盗用老东家的重要客户信息

  成立新公司并以此牟利

  谁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正义永远也不会缺席

  这起案件牛在哪儿?

  请接着往下看

  

  案情回顾

  近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盗用客户名单案件。

  涉案人员洪某,在 2012 到 2018 年间,担任威圣公司的石材外贸业务员。2017 年 9 月,仍在任职期间的洪某,以自然人独资的形式成立了帆拓公司。

  

  2017 年 12 月,洪某在明知其身为帆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仍在威圣公司的办公场所内记录下威圣公司的 7 家石材外贸客户的联系人、电子邮件等信息,以便再次从事石材外贸业务。其中4家是美国客户。

  

  2018 年 1 月,洪某从威圣公司离职。2018年 1 月至 4 月,帆拓公司与上述 7 家外贸客户中的 4 家进行了石材外贸交易,经营额 46.96 万元。

  

  威圣公司察觉到异常的业务波动,便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该情况。对此,帆拓公司提出申辩,认为其行为应当属于《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徇私竞业行为,即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所任职的单位同类的业务。

 

  这样一起盗窃客户信息的案件

  到底是侵犯商业秘密

  还是一种徇私竞业行为

  

  来听听专家怎么说:

  本案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电子取证软件“现勘精灵”,对威圣公司的电脑进行“重要文件搜索”,发现洪某曾通过威圣公司向某一美国客户公司发出电子邮件,邮件内容翻译为中文:“我即将离开威圣,新公司会给你更好的价格和质量,我相信你会对新公司满意。”这足以证明洪某具有侵犯威圣公司商业秘密的主观动机。

  

  客观行为方面,洪某盗窃并使用了威圣公司的客户名单,在盗窃时,洪某明知自己已经是帆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些信息也由帆拓公司在石材外贸业务中使用,故帆拓公司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其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拥有者威圣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 杨达

  针对侵权人的狡辩

  海沧区市场监管局的办案人员

  柔性释法渐进感化了侵权人

  使其配合调查

  最后

  侵权人帆拓公司主动为权利人威圣公司

  挽回客户、登报道歉并协议赔偿损失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

  经调查,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帆拓公司以盗窃手段获取并使用威圣公司的客户名单,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鉴于帆拓公司具有诸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罚款 6.9 万元。

 

  

  那么公司应该怎样预防此类情况发生

  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01

  对离职员工动向进行跟踪

  虽然与离职员工签订保密和竞业协议已成为业界通行做法,但大部分企业对于离职员工依然缺乏必要的管理措施,导致无法掌握员工的实际从业情况。有分析表明,雇佣离职员工所花费的成本往往仅是招聘新人所需费用的一半。实施离职员工管理重在理解和沟通,通过认真了解员工离职原因,加强与离职员工尤其是核心员工的联系和交流,适时提供相关职位,鼓励优秀离职员工回归。

  02

  以离职证明强化保密约束

  离职证明作为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办理离职的重要手续。企业有必要在证明中注明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情况,以便下家单位能够清楚了解到该方面信息,有效规避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在开具证明时,企业相关负责人可在落款单位名称处进行手工签名,并且把单位公章盖在签名和单位名称处,三者交叉,提高离职员工制造虚假证明的成本。

  03

  引入时间戳技术有效留痕

  在识别保密信息并加以合理保密措施的同时,将营销计划书、供应商名单、客户名单、产品报价、合同协议、业务报告等电子文件上传至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并下载时间戳认证证书,该证书记载了源文件通过时间戳验证后的内容,可明确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证明电子文件内容未被修改,即符合真实性、完整性的证据效力要求,有利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效地进行举证和维权。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商业竞争,请用正当手段!

来源:今日海沧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gqbd/2020-03-27/23699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