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厦门社会民生 发自己拍的照片被判赔钱,怎么回事?湖里发布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发自己拍的照片被判赔钱,怎么回事?湖里发布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台海网4月26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摄影师从影楼离职后,在个人微博上发布自己之前的摄影的作品,也会被判赔钱?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陈先生是一位摄影师,他曾经为厦门一家影楼工作,主要负责婚纱摄影。入职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2018年1月-2月期间,陈先生为影楼拍摄了一组“2018年春季摄影宣传片”。同年3月11日,陈先生从该影楼辞职。
辞职一个月后,摄影师陈先生开始陆续在他的个人微博上发布案涉的32张摄影作品,配文“关于厦门”,其中仅少数作品上带有该影楼的logo。
影楼负责人认为,陈先生未经许可便擅自将摄影作品用于个人使用和商业宣传,导致影楼的权益受到损害,遂将陈先生诉至法院。
法庭上,陈先生答辩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作为作者,自己对这些作品享有署名权,不构成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己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同时,自己也遵守了曾与影楼签署的保密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摄影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影楼所有。陈先生将案涉作品上传到个人微博,使网络用户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这些作品,已超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范围,显然不属于创作新作品的行为。因此,陈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另外,陈先生未经影楼同意,将案涉摄影作品在个人微博上发布,侵犯了影楼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属于对署名权的正当行使。
最终,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陈先生应停止使用影楼享有著作权的32张摄影作品,在微博上发布赔礼道歉的文字并置顶15日,向影楼赔偿经济损失32000元。
法官说法
履职期间作品著作权归单位
法官说,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创作的职务作品,按照约定著作权归单位所有的,由单位享有著作权。虽然员工对在职期间的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但是,署名权的行使应当采取合理方式,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员工离职后,将在职期间的职务作品上传到个人微博,使网络用户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不属于创作新作品的行为,也明显超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范围,不构成“合理使用”情形,而且构成对著作权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张薇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20-04-26/23789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