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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辖权异议 重庆一公司在厦被罚10万元

  台海网8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文 陶小莫/漫画)滥用管辖权异议?罚款10万元!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中滥用管辖异议的被告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并责令限期交纳。昨日,导报记者从湖里法院获悉,该被告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说,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但任何权利都不可滥用,滥用管辖权异议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一起合同纠纷案被告提管辖权异议

  这起管辖权异议的缘由是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的原告是一家开网店的公司,今年2月份,该网店向湖里法院起诉称,数年前该网店与厦门B公司、重庆C公司签订《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协议》,约定两家公司共同为网店提供淘宝店铺托管服务,双方还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进行了约定。此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用、服务期限进行了变更。

  协议签订后,网店依约向厦门B公司支付了120000元服务费,并按要求向L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支付了35000元推广费。但是,厦门B公司、重庆C公司、L公司至今未依约履行合同,并存在网店美工网页制作效果差、新品上架迟延、客服回复滞后或无人回应、未实现总销售额目标等诸多问题。

  为此,网店向湖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上述协议,并判令三被告返还服务费、推广费等共计15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针对网店的起诉,重庆C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明知不合理 被告还坚持提异议

  湖里法院了解后发现,被告重庆C公司的申请明显缺乏合理性。其主张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来确定本案管辖权,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重庆C公司并非本案唯一被告,厦门B公司、L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均位于厦门市湖里区。

  重庆C公司所援引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第三款即规定了“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经法院约谈并依法释明,重庆C公司表示清楚上述民事诉讼管辖法律规定,但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坚持该管辖异议申请。另外,重庆C公司还确认,其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系由律师陈某代为出具,已咨询过该律师的专业意见。

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并罚款10万

  最终,湖里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重庆C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该裁定现已生效。

  随后,湖里法院还依法作出了司法处罚决定,决定对重庆C公司罚款10万元。该决定认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重庆C公司在咨询过律师专业意见、明知民事诉讼管辖法律规定、并经法院约谈及释明后,仍坚持对本案提出明显缺乏合理性的管辖异议申请,滥用了民事诉讼程序性权利,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妨害审判活动进行,应当予以处罚。

  法官提醒说,滥用管辖权异议,不仅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影响诉讼进程和纠纷的及时解决,还会对司法环境乃至社会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别忘了诚信诉讼义务、违信法律后果,切不可抱侥幸心理,为达到不正当目的滥用权利。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gqbd/2020-08-15/24162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