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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在足球俱乐部遭球击骨折,谁来担责?
台海网4月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文 陶小莫/漫画)5岁女童在家长陪同下到足球俱乐部了解培训的场地和课程,被8岁男孩小恩踢来的足球击中,不幸骨折。这种情况,谁来担责?近日,同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来,事发当日,女童小雅是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一家会员制的足球训练俱乐部了解足球培训的场场和课程等。小雅在足球场玩耍时,小恩朝着小雅的方向踢球,在小恩第二次将足球踢向小雅时,小雅躲闪不及,足球击中小雅的右臂,造成其右肱骨下段骨折,随后住院11天,医疗费用26788.38元。
事发后,小雅的父母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应该由小恩、小恩的父母以及足球俱乐部承担,于是将他们告上法庭。
不久前,同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期间,双方各执一词。
足球俱乐部表示,他们是一家会员制的足球训练基地,小雅不是俱乐部的会员,俱乐部对小雅无管理、保护职责。足球场门口贴有告示,说明非预约人员严禁入场锻炼。而小雅在未提前预约的情况下私自进入足球场,后因其监护人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小雅在足球场内受到侵害,应当由小雅与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小恩的父母答辩称,当时小雅的监护人在场,小雅一方并未提供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小恩有损害小雅身体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这起事故中,足球俱乐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踢球伤人的小恩及其父母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对于本事故的损害后果,法院酌情认定足球俱乐部承担30%的责任,小恩父母承担60%的责任,小雅的父亲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最终,同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小恩的父母赔偿小雅经济损失20499.03元;足球俱乐部赔偿小雅经济损失12749.51元;驳回原告小雅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这场意外事故 三方都有责任
法官说,本案中,足球俱乐部实行会员制管理,小雅虽然并非俱乐部的会员,但当小雅进入该足球训练场时,俱乐部并没有禁止其进入,且训练场场地外墙张贴有招生公告,小雅主张其进入场地了解课程的事实可以支持。作为该足球训练基地的所有人及实际管理人,对于即便是非会员的场地内儿童,也应该承担一定的管理、保护义务。另外,根据俱乐部确认,其会员可在非上课时间前往俱乐部观看比赛、训练学习,小恩作为其会员,在非上课时间在该足球场训练时,俱乐部却放任年龄尚小的小恩独自一人进行足球训练,未对其训练行为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督,以至于小恩踢伤他人。综上,俱乐部对于小雅、小恩均存在教育、管理过失,对于事故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恩用足球将小雅踢伤是其第二次将足球踢向小雅导致的,在其将足球第一次踢向小雅时,小雅的监护人应该预见到现场环境的危险性,却未作出相应的保护措施,未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同时,直接侵权人小恩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案例
抢球相撞骨折 13万元损失谁赔?
足球场上,两名队员因抢球相撞,其中一个队员被撞摔伤,导致手臂粉碎性骨折。球场冲撞受伤,究竟谁来担责?此前,湖里区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据悉,原告小林与被告阿毅都是足球爱好者,事发当晚,他们作为两支足球队的主力,参加了一场业余足球友谊赛。比赛快结束时,两人因抢球发生肢体冲撞,小林摔倒在地,痛得爬不起来,送到医院后诊断为左臂桡骨粉碎性骨折,做了钢板内固定手术,支出医疗费近4万元。
小林多次找阿毅协调赔偿事宜,均未果,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阿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近13万元。
湖里法院审理认为,小林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对可能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具有合理预见,除非他人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应由他人担责。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阿毅是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因此阿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小林人身损害确系与阿毅相撞造成,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认定阿毅应补偿小林6000元以分担损失。
责任编辑:王贵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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