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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隐性歧视”,女性职工如何维权?
台海网6月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女职工怀孕被调岗,女教师为养胎请假被克扣工资,遭遇这些“隐性歧视”,女职员应该如何维权?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一批女性职工维权的典型案例,供女性职工维权借鉴。
导报记者从思明区法院获悉,随着妇女维权意识的增强,法院受理的女职工维权案件数量有所增长,特别是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女职工维权的焦点之一。
法官说,应当肯定和赞扬这些不屈于职场歧视、坚定维权的勇敢女性。她们不仅为自己要回了应得的权益,也鼓舞了更多遭受不公待遇的女性职工不再隐忍,依法维权,也正是她们的努力,促进了职业平等。
案例1 女工怀孕被调岗,法院判公司败诉
王女士是厦门一家公司的女职工,她因怀孕被调岗,为此和公司闹上法庭。
据王女士说,她刚入职公司不久后就怀孕了。同年3月,她因产检向公司请假,当年4月便接到通知,将她调整到其他部门的岗位,薪酬也随之变化。
为此,王女士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岗位,并按照每月8000元的底薪标准发放工资。因公司不满仲裁结果,双方又闹上法庭。
开庭审理时,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争辩。公司认为,调整王女士的岗位是因为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变化,该岗位已撤销,而且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调整员工岗位及工资。但是,王女士提出,她被调岗的原因就是怀孕,怀孕之后公司给她增加了工作量。思明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单方调整员工岗位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没有依据,即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应该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最终,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该公司应继续履行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依约安排王女士继续从事原岗位的工作。
案例2 女教师养胎请假被辞,起诉讨回被克扣工资
女教师为养胎频繁请假,被克扣的工资能讨回来吗?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原来,女教师小黄此前在一家民办学校任教,2019年1月小黄怀孕了。因为需要养胎她多次请假,就医记录显示小黄多次就诊甚至还住院治疗。同年6月,小黄接到学校电话通知她不用上班了,社保也只缴交至当月。因双方的矛盾,暑假过后小黄没有返校上班。同年11月,学校向小黄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当年9月2日至10月29日期间旷工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为此,小黄将学校告上法庭。她起诉认为,学校克扣了应发给她的工资,要求学校支付工资。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厦门市相关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最终,经过核实与计算,法院判决要求学校向小黄支付2894.14元。
数据统计
160件女工维权案,性别歧视是焦点
怀孕、生孩子是大事,但对于职场女性来说,有时却会因此遭遇用人单位的歧视对待。许多用人单位在招人时,以因怀孕、哺乳等生理特质或家庭角而歧视女性,造成女性不平等的就业环境。即使进入职场,女性也会因为上述特征和社会角色缺少晋升机会,遭遇“职场天花板”。这种现象被称之为“职场歧视”,即女性在求职、就业过程中遭遇歧视,在求职就业上处于弱势地位。
导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随着女性维权意识的提高,女性职工维权案件数量有所增长,2020年至今,思明区法院共受理相关案件接近160件,因受孕、生产、哺乳期受到职场性别歧视是维权的焦点。
法官说,要真正实现职业平等,打击用人单位种种不法行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除了女性职工强化维权意识以外,还需要法律和制度层面的进一步完善,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等机构的严格监管,更需要用人单位依法规范运作。
法官说法
遇到这些事,女工可以说“不”
思明区法院劳动法庭表示,在审判实践中,最后认定存在性别歧视的案例极少,如果要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往往会选择其他理由。如果遇到以下职场歧视的情况,女职工要懂得维权:
第一,“三期”内被辞退。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也必须延续到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
第二,与工作无关的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有些用人单位以“未婚”或“暂不生育”作为招聘女性员工的条件或隐性条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对与工作无关尤其是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劳动者有权拒绝说明。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即使劳动者提供的信息不实,比如已婚称未婚,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入职体检做妊娠测试。用人单位要求女性应聘者做妊娠测试是违法的,根据相关规定,在入职体检时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相关案例
公司单方调岗降薪 员工应该如何维权
公司单方调岗降薪,员工该如何维权?此前,海沧法院曾审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原来,小张是A公司的一名员工,他入职后一直从事理货工作。后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对包括小张在内的23名员工进行了调岗。
当时,公司先后向小张提供了两个岗位,但是两个岗位的工资明显低于理货员,小张以腿部有残疾无法胜任为由拒绝了,同时他还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不久后,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小张经济补偿金共计2万多元。裁决后,公司因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海沧法院。
针对经济补偿金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提供的新岗位在工作地点、工作环境、工作内容、薪资结构等方面已发生变化,实质上公司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并未做到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未能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公司应当依法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A公司支付给小张经济补偿金2万多元。
责任编辑:王贵溪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21-06-03/25164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