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福建泉州新闻 泉州六部门联合发布《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司法协同保护的实施意见》
泉州六部门联合发布《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司法协同保护的实施意见》
共建美丽幸福河湖
台海网6月3日讯 据泉州网报道 昨日,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司法协同保护新闻发布会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会上发布了《关于加强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司法协同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十个典型案例,并通报两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据介绍,《实施意见》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河长办、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协同联合制定。近年来,泉州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治理山水河湖,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以最严格的司法促进完善最严格的环境资源保护制度。
2018年至2020年,泉州两级法院共审结涉生态环境刑事案件302件,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案件918件,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2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
泉州市自2017年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各部门协同作战,共同推进河湖治理保护工作,泉州市河湖面貌明显改善,流域水质明显提升,连续四年获全省河长制绩效考评第一名。今年以来,泉州市更是因“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受到国务院督查激励。
此次《实施意见》的发布,将进一步加强河长办与公检法司等部门协同联动,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推进两江流域治理与保护的各项工作,努力建设泉州生命河、生活河、生态河的美丽幸福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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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严重污染环境 责任人被判刑
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辉开厂,其非法收购废机油,经简单加热蒸馏后作为成品油出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残渣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排水管道排放。当年9月被查处时,该厂共非法处置3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且排放含有重金属污染物锌的生产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此外,陈某辉又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晋江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晋江市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陈某辉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残渣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排水管道排放到外环境,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修复效果评估费用294.66万元,支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0.8万元。
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辉的违法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贩卖毒品罪。同时,他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支持公益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据此,依法判决:陈某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2万元;陈某辉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修复效果评估费用294.66万元,支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0.8万元。
本案是泉州首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泉州法院迄今为止判决环境修复费用数额最高的案件,同时也是《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晋江市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案例二 企业擅自取水 被罚款2万元
2019年12月18日,泉州市水利信息网大众互动平台接群众投诉称,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偷用地下水源及河道保护水源。执法人员经现场勘验,并对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从晋江河道和地下井取水进行生产和生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随即予以立案查处,当事人对违法取水的行为供认不讳。
泉州市水利局对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补办相关手续;3.罚款人民币2万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泉州市九日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了罚款,并补办了取水手续。
据介绍,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均应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记者陈明华 黄墩良 通讯员杨源)
责任编辑:颜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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