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福建福建要闻 福建省法院发布生态环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福建省法院发布生态环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台海网6月4日讯 据福建日报·新福建APP报道 3日,在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福建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省法院围绕推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开展相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发布污染环境、资源保护利用等十起典型案例,并介绍下一步我省法院应对气候变化司法保护的创新举措。
会上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涉及盗采海砂、破坏湿地、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非法捕捞出售红珊瑚、非法排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畜禽养殖污染、噪声污染、环境影响评价等。其中,走私象牙珍贵动物制品案,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红珊瑚案,引发社会关注。
案例一:走私、非法收购、出售象牙案,案值超2亿元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间,王某拥、王某平、林某明伙同同案人六次到广东省茂名市,直接向广东的王某文等人(已判刑)非法购买从非洲走私入境共计5222.13千克、价值217590490.71元的象牙。六批象牙经运回福建省仙游县后,由林某明、林某玉、郑某伟、刘某新等人分别收购、出售或藏匿。案发后,侦查人员查获剩余的159件122.843千克象牙或象牙制品,其他涉案象牙均已被交易流入市场。
[裁判结果]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拥伙同王某平、林某明等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象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均应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论处,且均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拥系主犯,王某平、林某明系从犯。林某玉、郑某伟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刘某新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涉案次数、货物价值、地位作用、前科劣迹、悔罪表现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250万元至2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红珊瑚、石珊瑚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间,刘某荣等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艘“三无船舶”,涂刷“浙临渔12786”船名并加装设备用于出海捕捞红珊瑚。同年11月间,刘某荣等5人捕捞到1.1公斤红珊瑚,并以16.6万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邱某泽。同年12月间,刘某荣等6人再次出海捕捞红珊瑚,返航时被抓获。在“浙临渔12786”船上被查获红珊瑚4.3422克、石珊瑚13.8996克;在邱某泽处查获3425.86克红珊瑚原枝或制品、257.09克沙丁红珊瑚制品。另,周某宝向刘某荣出售用于捕捞红珊瑚的网具共计7200余张,得款16.726万元,还向他人购买42.2732千克(价值1690.928万元)红珊瑚欲出售获利。
[裁判结果]
霞浦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荣、周某宝等8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和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石珊瑚,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对各被告人共并处罚金计44.8万元。一审宣判后,刘某荣等6人不服,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福建 记者 严顺龙 林清智)
责任编辑:杨艳娜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gcdt/2021-06-04/25170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