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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法院发布多个未成年人相关案例 爸爸投资失败,女儿抚养费能降低?

 

  台海网6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 爸爸投资失败,女儿抚养费能否降低?离婚之后,女方还能要求变更抚养权吗?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多个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典型案例。

  据悉,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6月1日起实施。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法官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民法典》规定看齐,而且更加细致。比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亮点之一为新增“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内容,明确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要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

案例1

父亲投资失败,女儿抚养费能降低吗?

  爸爸以“投资失败”为由,不按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还主张要降低抚养费标准。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未成年人小贝(化名),被告是其父亲。据悉,小贝的母亲蔡女士与父亲林先生于数年前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抚养权归蔡女士所有,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抚养费用全部由双方共同负责,林先生每月1日应支付6000元,作为孩子生活费,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

  然而,自2019年9月10日离婚协议生效至今,林先生并未按时每月支付蔡女士抚养女儿的生活费。截止双方闹上法庭时,林先生仅支付了32000元的抚养费,剩余抚养费经多次催讨,林先生至今未予以支付。

  为此,原告小贝起诉要求父亲林先生支付抚养费。

 

  面对女儿起诉,林先生答辩称,其“投资失败债务繁重”,尚无力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林先生表示,他希望自己能够尽快稳定收入,也愿意按约定履行义务,现申请降低每月抚养费标准。林先生还说,孩子母亲多次以林先生未按约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林先生及其母亲探望孩子,甚至辱骂。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作为小贝的亲生父亲,负有抚养小贝的法定义务。所以,林先生应该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另外,林先生就探望小贝与蔡女士产生纠纷亦不能作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可以协商或另行起诉解决。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小贝要求父亲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林先生要支付之前拖欠的抚养费,而且还要求其于判决生效之日次月起,每月支付给小贝抚养费6000元,直至小贝年满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法定抚养义务应无条件履行

  法官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家庭保护”居于“六大保护”之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有的法定抚养义务具有强制性,应无条件履行,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得以其收入状况、负债繁重、身体情况为由要求免除履行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若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确有困难无力履行原定抚养费数额的义务,应举证证明其“确有困难”。因抚养费减少和免除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利益,故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判。

案例2

离婚之后,妈妈能否起诉变更抚养权?

  离婚之后,能否起诉变更抚养权?近日,思明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

  去年陈先生和蔡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他们的孩子未满7周岁。根据双方协议,孩子跟随爸爸生活,蔡女士每周末探望一次,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在之后的一次心理健康测评中,孩子被发现出现了一些心理障碍。

  不久前,蔡女士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她说,离婚后,她仅探望过孩子两次,孩子非常想念妈妈。

  然而,被告陈先生却说,双方离婚后,孩子的确有过一段时间的不适应,但经过心理辅导,心理测评结果显示已有很大改善。他还说,自己并没有阻拦孩子与妈妈见面。“孩子已经快8周岁了,她行使探望权时,应尊重孩子的意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并未存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而且,从测评报告可以看出,孩子正在逐渐摆脱父母离婚带来的心理障碍,此时如果再变更抚养关系,可能会对其带来心理冲击。

  法官同时劝导两人妥善解决探望过程中的矛盾,给孩子一个幸福的童年。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蔡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抚养权为何不予变更

  法官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若未成年子女已年满八岁,法院应当询问其内心真实意愿,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意愿得到法律的尊重。而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法继续抚养;二是未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是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案例3

爸爸对孩子不闻不问,被起诉

  爸爸对孩子不闻不问,孩子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维护?近日,思明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悉,郑女士与陈先生于2018年11月登记结婚,2019年9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郑女士大着肚子,坚决要求离婚,但保留了生产后向陈先生主张子女抚养费的权利。孩子出生后,一直由郑女士一方抚养,陈先生从未探望过孩子。郑女士因此再次起诉。

  了解到郑女士的情况后,思明区法院与区检察院开展协作,区检察院出具《支持起诉书》支持郑女士起诉,帮助维护郑女士及孩子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哺乳期内的子女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婚生子现仍在哺乳期内,故应由郑女士直接抚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婚生子由郑女士直接抚养,陈先生每周六可探望一次,郑女士负有协助义务。

法官说法

检察机关为何支持起诉?

  法官表示,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21-06-06/25176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