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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元买的电子书分享一下竟赔了1万 法官支招:这样做可避开侵权的“雷区”

 

  台海网8月3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花钱购买电子书,与人分享算侵权吗?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厦门一网友将购买的电子书上传至“网络图书馆”,结果成为了被告。

  法官提醒说,擅自上传电子书至互联网平台,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随手转发分享知识和信息时,不要忘记,尊重原创、保护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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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花钱买的电子书,分享一下成了被告

  不久前,小林在亚马逊网站,以9.99元的价格购买了某网络小说电子书。随后,他将小说的内容,发布至一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然而,这个行为却给他惹来了一场官司。

  近日,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此将小林告上法庭。信息公司起诉称,早在2014年,该信息公司就与该网络小说的作者签署合同,独家享有这本网络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现在小林未经授权,擅自将小说发布至某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属于侵权。所以,信息公司要求小林停止侵权,删除上传的作品,另外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面对起诉,被告小林答辩称,这是他在亚马逊网站上支付9.99元购买的电子书,来源合法,属于他的虚拟财产,他有权决定这本书怎么使用。

  小林还说,电子书和其他商品一样,既然购买了,就可以出借和转让。他把电子书上传到涉案的网络图书馆,根据设置无法多人同时阅读,作品使用的时间和空间都是相对固定的。

  因此,小林坚持认为,自己没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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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侵犯网络传播权,被告要赔偿1万元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小林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将小说上传至互联网平台,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获得信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侵犯了信息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信息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小林的侵权获利,综合考虑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最终,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小林向信息公司赔偿1万元。

  法官分析说,电子书作为一种新形式作品,其传播和复制都更加便捷,与传统印刷条件下截然不同。若电子书购买后便可在互联网进行复制传播,不受约束,作品的商业价值将严重贬损,著作权人的权益也将遭受巨大损害。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限定条件下图书馆使用数字作品的权利,但针对的是实体图书馆。本案中,所谓的“网络图书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而是数字作品的内容提供商,不符合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免费使用数字作品的条件。根据亚马逊网站公示的《使用条件》,也明确表示该平台出售电子书不得向第三方出售、分发、传播等。

  法官还说,即使网络图书馆设定电子书的流转模式,限制同一电子书无法同时被多人阅读,但对象仍是互联网上的“不特定公众”,限定阅读的期限届满后还会继续流转,仍是一种“交互式”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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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做好这三点,可避开侵权的“雷区”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网络分享行为往往未获得原作者的许可,可综合以下三点判断是否存在侵权风险,避免随意分享“踩雷”。

  第一,分享的内容是否为受保护的“作品”。电影、电视、网文、小说、音乐、漫画、短视频,甚至游戏直播画面、表情包等,只要是文艺、科学领域内容,具有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即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第二,分享的形式是否构成传播行为。在微信公众号、微博、贴吧转载作品,在开放性QQ群、微信群设置共享文件,或是公开网盘存储链接,只要将作品置于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使对方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获得作品,即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粉丝、关注人数或群成员人数不影响行为性质的判断。

  第三,是否是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一定情况下允许他人免费使用作品,无须获得作者许可,常见的如个人学习欣赏,教学科研、评论引用、免费表演等,但要求注明来源、作品名称,使用适当、适度,不得损害作者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

“雍正皇帝”状告厦门一网站

  网友上传电子书,网站也要赔钱?

  此前,思明区法院还审理过这样一起网络侵权案,一审判决认定厦门一网站侵权,要求其立即删除该网站上的《雍正皇帝》电子书,并赔偿2万元。

  经查,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此前经过知名作家二月河授权,取得了《康熙大帝》《雍正皇帝》《乾隆皇帝》等多部作品的专有使用权,独家享有这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但是,2013年,北京中文在线发现,宝软网上出现了《雍正皇帝》系列作品,包括《九王夺嫡》《雕弓天狼》《恨水东逝》等。在网站上,这些作品都有对应的应用程序下载。只要网友下载了应用程序,就可以阅读完整的作品。经查,宝软网的主办单位是厦门宝软科技有限公司。

  为此,北京中文在线向思明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北京中文在线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83400元。

  但是,被告厦门宝软科技公司答辩说,该公司并未主动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宝软网上的涉案作品是“网友上传”,被告不知道是侵权作品。

  经审理,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宝软网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立即删除“宝软网”上登载的《雍正皇帝》系列电子书,并赔偿原告2万元经济损失。

  法官认为,被告作为“宝软网”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网站拥有实际的控制权,对网站上作品的来源、内容负有审查义务。

律师说法

《民法典》维权“3问 ”

1问:随手转发一下可能引来刑事责任?

  陈奇斌(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随手转发也要担责。对于转发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相关信息的主体,和始发者一样,也要承担上述的相应法律责任。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转发者转发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已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问:街上抓拍行人是否会构成侵权?

  陈奇斌:街拍,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能进行拍摄。即便是肖像权人同意,也并不代表拍摄者就可以将其肖像公开、放到网络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判断标准,无论营利或者不营利,都不妨碍肖像权侵权行为的成立。因此,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都应事先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就构成侵权。

3问:报道影响他人名誉要担责吗?

  陈奇斌:《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名誉权受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21-08-30/25470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