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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开出首张个人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罚单

台海网10月10日讯 据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报道    近日,福州市江南水都小区一业主因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被处以罚款。这是自今年8月《规定》实施以来,福州市首张对个人开出违反《规定》的罚单。

为贯彻落实《规定》,福州市仓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检查。当检查到江南水都杰座东区35#楼2梯一层公共门厅时,发现这里存在电动自行车乱停放现象,经向小区物业人员了解车主信息后,通知车主郭某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整改,意想不到的是,车主郭某拒不整改。郭某的行为,违反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填发《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等,并根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郭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根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上述要求,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何祖谋)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zjj/2021-10-10/25599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