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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险深圳分公司被罚 违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近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了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保监罚决字〔202241号、42号)。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违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深圳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其罚款30万元。

  马昌明作为对上述行为负责的主管人员,深圳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罚款7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comment/syyq/202203/26026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