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厦门社会民生 疫情能否成单方解约理由?湖里法院判决来了
疫情能否成单方解约理由?湖里法院判决来了
台海网4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郑丽金 陈捷 通讯员 湖法/文 杨希/漫画)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打乱了许多人的生产生活节奏。以疫情为不可抗力,是否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近日,湖里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赖女士(化名)将她在商场的商铺委托给一家商业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后来,商业管理公司以“疫情原因”为由,单方面函告赖女士解除合同。赖女士不同意解除合同,只好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新冠疫情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导致合同根本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可抗力,因此被告擅自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应继续履行。
1 起因
以“疫情”为由,被告单方提前解约
此前,原告赖女士将她商场内的商铺委托给一家商业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双方签订了《商场统一管理及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统一管理期限为十年,委托经营期限为四年。委托经营期内,商业管理公司按季度向赖女士支付经营收益。
不料,2020年12月,商业管理公司突然给赖女士邮寄了一份《关于解除<商场统一管理及委托经营合同>的函告》,称“因疫情原因(不可抗力因素)商铺至今未出租,现我司无力继续承担空铺租金,于2020年12月解除合同,并将商铺归还”。
但是,函告发出后,商铺仍由商业管理公司管理,商业管理公司也未向赖女士支付租金和经营收益。为此,赖女士将商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2 焦点
“疫情原因”,能否成为解约理由?
近日,湖里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疫情原因”算不算“不可抗力”?能否成为被告单方解约的理由?这些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赖女士认为,商业管理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解除合同,但整个商场还在经营,并没有关闭,所以赖女士认为这个理由不成立,不同意解除合同。同时,赖女士还主张,商业管理公司还应支付拖欠的租金和滞纳金。
对此,被告商业管理公司答辩称,疫情重大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根据合同条款,出现不可抗力等事件,致使合同根本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终止,双方皆可免责,故《关于解除<商场统一管理及委托经营合同>的函告》已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公司发生经营困难,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合同约定的固定收益应当酌情予以减免。
3 判决
疫情不算致无法履约不可抗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本案中赖女士在合同履行中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违约情形,商业管理公司不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其次,新冠疫情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导致合同根本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可抗力,亦不享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此外,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通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如若认为存在合同陷入僵局等特定情况,应通过起诉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以打破合同僵局。
因此,商业管理公司邮寄的《关于解除<商场统一管理及委托经营合同>的函告》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其擅自单方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
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商场统一管理及委托经营合同》继续履行,商业管理公司向赖女士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的租金27862.2元。
律师说法
疫情期间经营困难,房租该不该减免?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林毅彬律师:疫情确实导致部分商户收入大幅降低,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如期交付租金。但如果疫情并没有导致商铺租赁合同完全不能履行,便不属于“不可抗力”,商户不能要求完全免责。商户可与出租方协商依据公平原则继续履行合同,变更合同事项,如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减免租金等事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此种情况承租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王贵溪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22-04-20/26130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