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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银行违法被罚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外汇局网站近日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柳汇罚〔2022〕1号),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银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柳州银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全文: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comment/syyq/202205/26227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