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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噪声法”今起施行,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解读相关内容
台海网6月5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今日起实施。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法进行解读。
为推动新法宣传贯彻,市生态环境局于今年4月制定并印发了宣传贯彻计划,购置噪声法单行本,向各相关单位分发宣传,并举办培训会,开展“静夜守护”等专项整治行动,并启动禁噪护考工作。
公共场所开展活动 应遵守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
为回应群众关切,新噪声法加强对噪声分类管理。一是对社会生活噪声,要求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规定居民楼内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等。二是对建筑施工噪声,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的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并实施噪声自动监测。三是强化对交通运输噪声的管理。四是对工业噪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等。
市生态环境局解释说,新法禁止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要求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要控制音量。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新法也禁止广场舞噪声扰民,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活动,要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要求公共场所管理者要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来加强监督管理。如果违反规定的,首先是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行为,如果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共治
新法增加了防治对象,扩大法律适用范围。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的内涵,除“超标并扰民”的情况外,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也纳入噪声污染的范畴;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将工业噪声的范围从工业设备扩大到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纳入交通运输噪声防治对象中;将噪声污染防治范围由城市拓宽到涵盖农村地区。
新法还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共治,也指出要加强噪声源头防控。
新法指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完善职责,满足公共服务新需要。
新法强化了法律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明确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或者处罚形式,完善噪声污染处罚机制,增强基层执法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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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功能区划将调整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市城区面积不断扩大,路网快速扩张,机动车急剧增加,道路交通噪声影响区域发生明显变化,部分工业区与住宅区混杂……种种迹象表明,过去规划已难以满足现行声环境要求,这就要求对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调整。
2021年底,市生态环境局启动声环境功能区划单独修编工作,有序开展修编。经多轮征求意见及评审专家评审,目前已完成修改工作,即将提请市政府审定。
(记者 沈淑婷 通讯员 陈智勇)
责任编辑:张贤计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22-06-05/26254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