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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鼓动力及财务总监被监管警示 4份财报更正会计差错
上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0081号)显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鼓动力”,601369.SH)时任财务总监赵甲文被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予以监管警示。
经查明,2022年4月28日,陕鼓动力披露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开展“定期存单质押”业务,但公司在2020年度、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中因疏漏未将质押存单作为受限资金进行披露,未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公司就上述业务更正前期会计处理,将2020年及2021年银行定期存单质押列示为受限货币资金,并调整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对相关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2020年年报中,调减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0亿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119%和21%。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调减期初和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0亿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21%和16%;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调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000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22%和0.6%,调减期初和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0亿元和10.1亿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21%和16%;2021年三季度报告中,调增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0亿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61%和28%,调减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0亿元,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21%。
上交所认为,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前期部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赵甲文(任期2013年2月7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其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决定对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赵甲文予以监管警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陕鼓动力2010年4月28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3月31日,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77亿股,持股比例56.56%。
公司年报显示,赵甲文自2013年2月7日至2024年6月15日任公司财务总监。赵甲文,会计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资格。现任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陕鼓动力(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君联名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顾问委员会委员。曾任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主任会计师、财务处副处长、会计核算中心副主任、审计处处长、财务管理处处长、财务副总监,陕鼓动力(卢森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陕西秦风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EKOL公司监事等职务。
公司2022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在核查定期报告时发现,定期报告中对于受限货币资金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司于2020年开展“定期存单质押”业务,2020年全年共计质押10亿元,2021年1-6月共计质押1000万元。通过质押定期存单,公司实现零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从而降低了资金成本。但公司在2020年度、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中因疏漏未将质押存单作为受限资金进行披露,未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就上述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2020年及2021年银行定期存单质押列示为受限货币资金,并调整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对2020年度、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5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5条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1条规定: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081号
关于对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陕鼓动力,A股证券代码:601369;
赵甲文,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2年4月28日,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鼓动力或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开展“定期存单质押”业务,但公司在2020年度、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中因疏漏未将质押存单作为受限资金进行披露,未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公司就上述业务更正前期会计处理,将2020年及2021年银行定期存单质押列示为受限货币资金,并调整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对相关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2020年年报中,调减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0亿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119%和21%。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调减期初和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0亿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21%和16%;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调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000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22%和0.6%,调减期初和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0亿元和10.1亿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21%和16%;2021年三季度报告中,调增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0亿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61%和28%,调减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0亿元,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21%。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前期部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赵甲文(任期2013年2月7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其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赵甲文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王成亮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comment/syyq/202206/26286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