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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转让合同,50万中介费就飞了?

  台海网6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海法/文 杨希/漫画)买方绕过中介私下交易,收购了一块地,这样的行为算“跳单”吗,要不要付中介费?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中介一气之下,把“跳单”的客户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中介佣金50余万元及违约金。

  原来,此前中介公司与业主方B公司签订《房屋(土地)代理转让合同》,约定由中介公司委托代理B公司名下的地块,其中《转让合同》第三条约定:如转受双方采用其他方式交易,交易金额以相对应的合同为准。

  不久后,中介公司与买方C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丁总(化名)签署一份《看房(土地)协议》,约定中介公司向C公司提供B公司名下地块的房地产(土地)咨询等中介服务,并就中介佣金标准及支付条件等进行了约定。

  中介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带买方C公司现场看案涉土地,并组织买卖双方的代表磋商沟通,但并未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随后,中介公司为此起诉至海沧法院,称经其居间服务,B公司与C公司以股权转让模式进行交易,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要求法院判令C公司支付中介佣金50余万元及违约金,丁总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委托人接受中介提供的订立合同机会与媒介服务,就交易标的以股权交易方式进行变相交易的,宜认定中介方已完成居间服务,委托人应按约定向中介方支付相应报酬。

  因此,海沧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B公司应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代理费50余万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

  这个案件一波三折,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又上诉,案件又经过二审、再审。近日,法院最终裁定该案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民法典》新增“跳单”处理规则

  法官说,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民法典》第965条新增了“跳单”违约的处理规则,即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即使中介合同并未约定禁止“跳单”条款,中介方也有法可依要求对“跳单”行为进行追责。

  《民法典》将“跳单违约”写入条文,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另外,在转让土地使用权交易中,交易双方为规避交易税费和资格限制,通常会考虑资产转让、股权转让、投资入股等方式代替直接交易。比如本案所涉及的股权转让方式,就是双方合意以土地使用权人所持有的股权作为交易标的,受让人通过受让股权取得对目标地块的实际控制。

  法官建议,对于有可能以“股权转让”的名义进行“土地转让”之实的交易行为,应当审慎审查。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22-06-20/26295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