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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是否侵权、该不该拆除?隔壁栋业主起诉,判决来了
台海网6月2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思法)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好不容易一楼业主同意了,没想隔壁栋的业主却起诉要求拆除电梯。这种情况,反对有效吗?加装的电梯该不该拆?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事件
B栋业主加装电梯 A栋业主告上法庭
原来,这起纠纷发生在厦门某老旧小区的A栋和B栋之间,A栋与B栋是同一幢住宅楼的相邻两梯。原告张先生等5人系A栋的部分业主。此前,以段女士等19人为代表的B栋业主,一致同意为B栋增设电梯。但是,B栋要安装电梯时,以原告张先生等5人为代表的A栋部分业主极力反对。
经查,这两栋楼的南面为空地,东、西、北三面为公共通道,其中南面空地作为停车场使用,西面通道仅可供行人通行,东、北两面通道可勉强通行小汽车,但无法掉头。
B栋拟增设的电梯位于该幢建筑北侧通道,增设电梯后,该幢建筑北侧通道将无法通行小汽车,若A栋业主经由B栋北侧通道通行,需穿过B栋电梯候梯厅。
B栋电梯自2018年开始筹建。2019年4月,厦门市规划委员会直属规划分局出具《规划技术审查意见函》,审查结论为符合规划技术要求。7月,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颁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许可证》。
然而,B栋电梯开始施工后,A栋与B栋业主就能否增设电梯产生纠纷,经协商未果,该工程停止施工。
焦点
加装电梯是否侵权,该不该拆除?
A栋的张先生等5人对B栋加装电梯极其不满,起诉要求,段女士等19人立即停止B栋与A栋间公共通道上的电梯建设,排除妨碍并将公共道路恢复原状。张先生等人诉称:“电梯设在我们回家的必经之路。没装电梯前,我们可以把车开到A栋楼门口,方便购买大件生活用品、老人出行等。增设电梯后通行宽度较窄,直接影响我们的日常通行,还严重阻碍了A栋楼的医疗救援、安全疏散等,要求停止施工并拆除电梯,将公共道路恢复原状。”
段女士等19人则反驳说,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政府为了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所实施的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张先生他们5人是A栋的业主,与B栋增设电梯无关,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段女士等人还答辩称:“增设电梯是根据《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进行,依法取得规划意见函和施工许可证,不是违章建设。图纸设计一楼候梯厅的宽度为1.3米,并非张先生所说的‘严重危害A栋业主的安全及救援’”。
段女士还说,张先生等5人诉称“B栋进行电梯建设,该电梯安装于张先生等5人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完全不属实,“严重阻碍了A栋的医疗救援、安全疏散”系夸大其词。
据悉,此前张先生等5人已经向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关于厦门市某小区B栋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审查意见的函》,该案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等5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
增设电梯合理正当,驳回原告拆除请求
近日,思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加装电梯不该拆除。首先,段女士等19人作为小区B栋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增设电梯,且已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于法有据。张先生等5人主张B栋增设电梯严重影响消防安全、严重阻碍安全疏散,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其次,对老旧小区进行改造提升,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完善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的重要举措,是惠民便民的民生工程。B栋业主为方便出行、提高居住质量而增设电梯具有合理性、正当性。
最后,B栋增设电梯并未影响A栋业主的日常通行,就医疗救援、大件物品搬运而言,影响距离也极短。B栋增设电梯仅可能对A栋业主造成轻微妨害,该轻微妨害并未超出A栋业主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
因此,思明法院驳回张先生等5人要求停止B栋电梯建设并将公共道路恢复原状的请求。这起案件,历经二审,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发生利益冲突时,“两权相害取其轻”
法官说,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制度旨在调节相互毗邻不动产之权利人间的利益冲突,明确一方给另一方提供一定的便利,容忍因提供便利而给自己造成的妨害。日常生活中,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由于利用自身不动产而影响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往往会打破相邻不动产主体方便使用与容忍妨害之间的平衡关系。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通过协调、权衡各方利益,按照“两权相害取其轻”的原则作出判断。
责任编辑:王贵溪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22-06-23/26304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