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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立法规范辅警履职行为

《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10月起实施

  昨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分7章40条,围绕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职责、招聘、管理监督、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等方面进行规范。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涛接受采访并解读法规时说,法规的通过意味着我市警务辅助人员进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管理轨道。在法规草案修改、审议期间,我市公安机关同步开展了法规施行的配套准备工作。 

  亮点一

  正负面清单结合 进一步明晰职责边界

  立法的一大亮点是进一步明晰辅警的身份定位和职责权限,把一直以来社会关注的辅警的岗位职责加以规定。《条例》通过正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划定履职边界,区分了辅警“在公安机关的组织、指挥下”和“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两种情形的工作职责。同时,规定辅警不得从事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不得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保管、携带、使用武器以及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依据《条例》,辅警履职期间可以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等交通工具。在协助人民警察开展巡逻、检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时,遇到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和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按照人民警察的指挥,可以使用必要的警用器械予以制止。

  吴涛说,概括起来,辅警可开展四类工作:一是协助人民警察打击违法犯罪,二是维护社会治安,三是协助开展行政管理,四是服务群众事项,明晰职责边界,公开、规范执法过程,确保群众和辅警打交道时知情、安全。

  亮点二

  控制总量额度管理 学历限定在大专以上

  《条例》严把“入口关”,要求根据社会发展水平、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控制总量的原则确定辅警额度。在招聘要求方面,规定了辅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不予聘用的情形。吴涛表示,除了年龄、政治表现等条件,还把招聘的学历限定在大专以上。

  依据《条例》,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等具有国家和省规定优先情形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军人应聘辅警的,其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但入职后三年内应当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的,聘用期满后不予续聘。

  《条例》列举了7种不予招聘的情形。

  亮点三

  健全职业保障体系 实行层级晋升制度

  为拓宽职业发展空间,提升辅警工作的积极性和队伍的稳定性,《条例》设专章对辅警的职业保障体系作出规定。

  《条例》要求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建立动态调整的薪酬和福利制度。制度应符合辅警岗位危险性、专业性、劳动强度等特点,体现工作绩效,适应分级分类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辅警缴交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建立辅警健康档案,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安全保障。

  此外,辅警实行层级晋升制度,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各层级辅警额度,做好辅警的层级评定和升降工作。公安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编工作人员时,可以安排一定的岗位定向招聘优秀辅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可以从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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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坚持多渠道筹集房源加大供给,形成七种房源供给渠道,包括:国有土地划拨或出让建设,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结合市政公建项目综合配建,支持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存量非居住类房屋改建,盘活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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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zjj/2022-08-27/26470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