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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协商的合理监督与朝野共识

  台海网6月25日讯 马政府5月上台后重新启动两岸两会复谈,而在这一股“两岸热”中,“立法院”的角色相当被动,甚至有被边缘化的现象。面对这种态势,“立法院长”王金平罕见地在日前提议要订定“两岸订定协议处理条例草案”,此议并即获得民进党团的唱和,呈现“依法施政”与“权力竞逐”间的微妙互动关系。

  台湾《工商时报》今天发表评论文章说,王金平所提的草案,事实上就是1997年和1999年国民党还在执政时“陆委会”所提出的版本,强调未来两会所签署的协议,凡涉及明定应以法律规定或修正之事项、人民权利义务事项,以及牵涉“国防”“外交”财政及经济上利益的重大事项等,都应送“立法院”审议。足见在当时的执政者,也认同两岸协商所为的决议事项,应受“立法院”事后的监督审议。

  不过,王金平在旧版的基础上,却又额外增加“必要时立法院得派员参与两岸协议谈判”,以及出发谈判前必须先与“立法院”举行秘密协商会议筹条文。王院长此举,似乎印证近代代议政治鼻祖英国国会的一句俗谚:“英国国会除了不能让太阳从西方升起外,其它几乎无所不能。”不过,以台湾的宪政体制与实践经验,“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各有职司,对于关系重大的两岸协商决议事项,进行事后的审议,甚至事前的质询与整个过程的监督,自然是“立法委员”份内应为之事。但如果要让“立法院”在协商谈判过程中也跳到第一线扮演角色,不管美其名为集思广益或发挥实时监督功能,事实上都无法避免“立法权”干预“行政权”的质疑。而证诸世界上实行议会民主政治的国家,特别是非实施内阁制的国家,更不可能出现类似混淆体制权责分际的现象。

  同样有待商榷的是,民进党团在唱和王院长提议的同时,另外也加码主张参与两岸谈判者应遵循利益回避原则,并主观期待适用对象除了海基会之外,也应包括政党人士。文章认为,检析民进党团的此项提议,与王金平的提案倒是颇有异曲同工之妙,也就是前者以监督为名,衍生干预“行政”的质疑;后者则以利益回避之名,要扩大适用对象及于非政府公权力授权的民间社团人士,而浑然忘却不具公权力或受公权力委托的民间人士,根本不应是“立法职权”的行使监督对象。

 

 

  文章称,换个角度来看,王院长和民进党“立院”党团总召柯建铭并非政坛生手,焉有不知权责分际和职权行使权限的道理。他们的出格言行,倒是凸显相关当事人内心的不安,包括对权力可能失落的不安,以及对两岸情势发展前景源自内心深处的不安。就前者而言,王院长如果只是安于担任“国会议长”,对马政府推动两岸协商谈判,尽可能依常轨扮演事前提出质询,事后要求审议的角色即可。但正因为他又是执政的要角,偏偏在决策推动的过程中,一直苦于没有参与的角色,因此以强化“国会监督”之名,希望有更积极的角色扮演空间,或至少免于被边缘化。

  同样情形,检析后者提出利益回避的原则,自然是政治正确,但不只要检查政府主管部门,以及获授权的海基会,甚至要及于政党人士,自然是源于唯恐台湾利益被出卖的深层恐惧。但这种恐惧和不信任感如果不加节制,而又祭起利益回避的大帽子,倒可能出现类似麦卡锡主义的绿色恐怖。比较正确的响应模式,似应参考该党大老前海基会副董事长张俊宏所言,与其消极掣肘抵制,不如敞开心胸,面对形势,追求双赢。

  包括“立法院长”和民进党“立院”党团面对马政府上台后两岸形势的转变,颇有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的失落和焦虑感,在响应上自然不应因而做出淆乱体制分际的错着。不过两岸政策要能行稳走远,马政府的确也不应轻忽内部这种可能的反弹异声,如何因势利导,强化“行政立法”的协调沟通,争取朝野政党的最大共识,在在考验执政团队的智慧与能耐。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twnews/latq/2008-06-25/2668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