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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宁波分行被罚80万 贷款“三查”屡不到位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104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存在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资金流入股市;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资金流入房市;未区分押品风险状况、强制要求购买财产保险并承担相应保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合计罚款人民币8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帐,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以下为原文: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comment/bdyq/202212/26717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