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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机要费案关键判决:机要费不属“国家机密”


    台海网6月27日讯 众所瞩目的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台湾“最高法院”昨日作出关键判决,虽在法律程序上不认定“国务机要费”是否为“国家机密”,但在“形式上”却认定机要费不属“国家机密”;法院指出,本案在检察官扣押证物时,并无“国家机密”问题,故本案并无组织“特别合议庭”及适用特别程序的事由。
    据台媒报道,法院同时认为,陈水扁卸任后不再掌有“国家机密”特权,已丧失声请发还扣押证物的身份。刑二庭认为,若陈水扁是以“总统”身份声请发还“总统”,自其卸任之日起,该案已由现任者承受续行诉讼。

   从严认定特别合议庭适用程序

    陈水扁行使“国家机密”特权,请求发还机要费有关卷证争议案,“最高法院”刑二庭昨日裁定认为,陈水扁的抗告案“原裁定撤销,应由台湾高等法院更为裁定”。刑二庭的裁定,主要有三项要旨,首先,合议庭是从严解读大法官释字六二七号解释,认定大法官创设「特别合议庭」的管辖事项有二:

    一,是检察官对总统所为的证据调查与证据保全,涉及国家机密,应予搜索、扣押时,应声请「特别合议庭」裁定准许。

    二,是“总统”依“国家机密”特权,拒绝证言、拒绝提交相关证物,因未能合理之释明,经法官裁定或检察官处分,“总统”得向特别合议庭声明异议或抗告。

    刑二庭依据上述两项标准审查陈水扁的抗告案认为,检察官扣案的本案证物,有的是经陈水扁同意提供,有的是经“总统府”业务主管同意提供,陈水扁是迄吴淑珍等贪污案一审审判中才核定为“国家机密”。

    因此,刑二庭认为,本案在检察官扣押证物时,并无“国家机密”问题;陈水扁也无拒绝证言或拒绝提交证物情事,故本案并无组织“特别合议庭”及适用特别程序的事由。

    质疑“前总统”是否仍为适格声请人

    上述裁定要旨,刑二庭是质疑陈水扁前总统目前是否仍是适格的声请人。

    刑二庭认为,陈水扁的声请状是请求发还“声请人本人”,此一“本人”究竟是指“总统”或是“陈水扁”真意不明,是否适法,仍有疑义。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twnews/twdnsz/2008-06-27/2677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