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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机要费案 前后两庭弦外之音南辕北辙


  台海网6月27日讯 陈水扁行使“国家机密”特权提起抗告案,“最高法院”前后作出两份裁定,一份是刑九庭命高院实质审查陈水扁的释明是否合理,言外之意,对陈水扁颇为有利;另一份是刑二庭命高院审查陈水扁的声请人资格是否适格,弦外之音,对陈水扁十分不利,可谓南辕北辙。

  据台媒报道,台“最高法院”这两份裁定见解,虽然不能概括十二庭的刑事庭全部,但“最高法院”内部对于“国务机要费案”卷证争议,部分法官私下议论,呈现的法律意见确实并不齐一,昨日刑二庭的裁定意旨一公布,即有资深法官颇表惊讶。

  台“最高法院”第一份本案裁定,是1996年12月由刑九庭作出。据悉,陈水扁的抗告状,所谓扣押物发还“声请人本人”一语,也曾引起合议庭的注意,不过,承审法官的处理方式,是综合声请意旨的真意,在裁定书上叙明声请人时任“总统”的陈水扁。

  刑九庭审判长洪清江并未质疑陈水扁声请人适格问题,直接进入声请争议,指摘高院裁定未审酌陈水扁的国家机密核定是否符合合理释明要件,于法不合。

  据悉,刑九庭法官,原本有意自行审酌是否发还陈水扁的卷证,但因涉及事实审查等多项因素,因此,仍发回更审。

  反观昨日刑二庭的裁定,纯从程序上质疑陈水扁的抗告案,是否符合大法官释字六二七号的特别救济程序,甚至他的声请人资格,在卸任之后,也发生根本性的动摇。

  刑二庭的承审法官坦承,该庭的裁定确与刑九庭不同,但这只是立论点不一,不能说有矛盾、冲突。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twnews/twdnsz/2008-06-27/2677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