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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交通管理行新规 事故责任认定可 “对号入座 ”
台海网6月28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范希平)从7月1日起,《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在全省实施。《规则》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确保了执法活动的规范性、统一性。目前,厦门交警部门已全面展开宣传学习活动。
在此之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只作原则性规定,执法民警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缺乏统一标准、自由裁量权大等问题。
《规则》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归纳为157项违法行为,并根据行为人履行交通安全注意义务情况和引发交通事故危险程度情况,结合交通事故处理经验,将这些违法行为分为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其中,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7类89项,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4类68项。
在将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基础上,《规则》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方负主要责任,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方负次要责任;各方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交警部门将依照 《规则》,对有因果关系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定责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但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和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交通事故除外。此外,7月1日前发生、尚未作出事故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统一适用《规则》认定。
据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缺乏统一的责任认定规则,近年来,办案人员对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法规难以操作,自由裁量主观性大,群众反映强烈,因不服道路事故责任认定的信访案件数量一直高居不下。《规则》的出台将使事故处理结果更加公平、公正,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苏爽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zjj/2008-06-28/2681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