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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花接木他人网站 一公司被判赔5万元

  台海网5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张芯雅 通讯员 厦法)如果精心设计的网站被他人”山寨“,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维权案例。

  A公司诉称,其司于2020年5月委托案外人C公司对被侵权网站进行优化、升级,新版本网站于2020年6月正式上线。B公司全盘抄袭A公司网页的内容,版式、框架结构、图片,行为后果恶劣,主观恶意严重,其行为有违商业道德,构成著作侵权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公开道歉。

  B公司则答辩称,案涉网页早已在收到A公司警告函后删除,且A公司所主张的官网网页不构成汇编作品,即便构成汇编作品,A公司也并非该作品著作权人。B公司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A公司无权要求其承担赔偿及开支费用,更无须进行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就其被侵权网站进行了备案,审核通过日期为2020年11月26日,A公司网站网页下方标注有:版权所有“A公司”。A公司委托案外人C公司进行网站建设,为此支付了网站设计费用10000元。将A公司网站与B公司网站首页网址进行比对,上述两个网站在整体版式、布局和文字、画面方面基本一致。

  因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B公司应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B公司提起上诉。最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ldjj/2023-05-18/27020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