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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石矿 福州两人被查处

日前,福州某地村民张某、陈某,未经审批擅自在福州市某村某矿点处开采石矿,被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并赔偿损失31158元。

据悉,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开展违法线索核查,对村民张某、陈某涉嫌非法采矿事宜予以立案调查,并发出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书。此后,该局以非法开采石矿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张某、陈某停止开采,并没收采出的矿产品103.86立方米,要求赔偿损失31158元。目前,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记者 王光慧 通讯员 资规宣

来源:福州晚报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zjj/2023-09-14/27281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