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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被罚25万元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台海网12月1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11月28日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金罚决字〔2023〕37号),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罚款25万元,同时对马哲(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编辑:王成亮 实习编辑:邱素珍)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comment/syyq/202312/27435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