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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公司”来电送礼包?小心有诈!

  台海网12月1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杨希/漫画)“通信公司”来电赠送大礼包,是真的吗?小心,这其中可能暗藏猫腻。市民李大爷就遭遇了这样的“赠品欺诈”。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不久前,李大爷收到自称是“某通信公司工作人员”的来电,对方说:“为了回馈网龄15年以上的老客户,随机抽取手机号码,中奖者可到指定地点去免费领取中奖礼品蒸锅、电动牙刷、学习机,您已成为中奖的幸运者。”

  李大爷很高兴,就赶紧去领奖了。领取完蒸锅和电动牙刷后,一位自称是厂家代表的人开始介绍活动。这位“厂家代表”说:“我们现在还可以免费赠送您市场销售价4000多元的某品牌学习机,只要另外支付2799元的版权费,就可以获取从小学到高中所有课程的学习资料。”

  李大爷想,学习机可以给孙子用,于是脑子一热就购买了配套学习资料,并要求开具发票。收到发票后,李大爷发现进行免费赠送活动、出售学习资料的竟然是某厨卫公司,不是“通信公司”。

  这时,李大爷才感觉自己受骗了,于是他向法院提起侵权纠纷诉讼,将厨卫公司告上法庭。

  面对李大爷的起诉,被告厨卫公司却说:“免费赠送锅和牙刷三件套,但学习机并不是免费赠送的,客户需要承担学习资料的费用,存一些学习费用后给学习机,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厨卫公司工作人员自称是通信公司客服,并发送相关照片,让李大爷误以为该工作人员是通信公司的客服。同时,活动以“礼品三件套”为名吸引消费者到来,先赠送了蒸锅、电动牙刷三件套,令其放松心理防线。之后步步递进,误导李大爷购买学习机,却未对高价的学习资料内容、来源等信息履行说明义务,也未提供软件的版权号或者学习资料的著作权证明其价值。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厨卫公司的行为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构成欺诈。判决要求该厨卫公司退还李大爷已支付货款,并向其支付三倍赔偿。

法官说法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打击消费欺诈行为

  法官说,法律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严厉打击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一些商家利用部分中老年人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以免费赠送各类赠品为名吸引其关注,后层层加码诱导消费。这些中老年人群体大多缺乏对电子产品的消费经验,其判断力低于普通消费者,处于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商家隐瞒真相、诱导宣传,足以导致一般中老年人产生误解,从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服务时,应当客观、真实地介绍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实事求是介绍情况,不得作虚假表示,不得进行令人误解的诱导,更不得在消费者询问相关情况时,隐瞒有关情况。消费者则需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联系、维权的录音、书面等证据资料。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ldjj/2023-12-13/27455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