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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被罚19万元 给予被保险人额外利益

台海网2024年2月21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罚决字〔20242)显示,因给予被保险人额外利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兴安岭监管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罚款19万元,对李鹏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警告并处罚款4.5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台海网综合)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comment/syyq/202402/27574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