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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介绍对“台独” 顽固分子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国务院台办今天举行的专题记者会上,针对有记者问,《意见》明确了对“台独” 顽固分子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能否详细介绍一下 《意见》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马岩表示,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其中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关于分裂国家罪,《意见》规定了4项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项,这4项具体情形:

马岩表示,关于煽动分裂国家罪,《意见》规定了一项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项。明确规定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等,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总台央视记者 朱若梦 赵超逸)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twnews/lajj/2024-06-21/27803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