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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男子网上有偿荐股获刑

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却从事“网上荐股”有偿咨询服务,违法所得达80余万元。近日,经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男子张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9年起,张某时常在网上发布“炒股心得”,吸引了不少粉丝。后来,他跟某网络公司合作,在网上担任“圈主”,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及建议等有偿咨询服务。而想要与张某交流获取股票推荐信息,则需要充值“金币”,1个金币折合人民币0.1元。在未取得相关资质情况下,张某通过“网上荐股”获得80余万元收益。然而随着网络平台被查,张某涉案落网。

检察官介绍,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经过证监会核准。对于个人而言,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满足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且在具有业务资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前提条件。张某既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没有在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工作,仅以个人推荐的方式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并从中获利,扰乱市场秩序,且违法所得达80余万元,情节严重。

办案中,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成张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近日,经法院判决,张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4万元。

检察官提醒,在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及从业资格情况下,通过直播间、自媒体、网站、微信群等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荐股服务,不仅涉嫌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追责风险。(记者 张铁国 通讯员 林鸿 许斯影)

来源:福州日报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zjj/2024-07-10/2783914.html